一、根據規定詐騙是否屬于結果犯?

1、詐騙罪不屬于結果犯,而是屬于行為犯。

行為犯是指以危害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為完備,犯罪即成為既遂形態。這類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它以行為是否實施完成為標志。但這些行為又不是一著手即告完成,這種行為要有一個實施過程,要達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視為行為的完成。

2、詐騙罪的基本構造為

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3、達到標準公安機關立案的時候,并不會向報案的公民收取費用。

公安部門追查犯罪是其法定職責,公民也有報案和舉報的義務與權利。刑事訴訟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都是不收費的。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二、詐騙罪立案需要證據嗎?

1、報詐騙案并不需要提供證據,只要提供相關的線索即可。

受害人因為受騙,而向公安機關報案的時候,公安機關立案并不需要什么直接的證據,只是要求報案人如實報案,那么符合《刑事訴訟法》中的立案條件,自然就會予以立案。而詐騙案的證據,應該是由司法機關來偵查、收集。具體的證據類型,就包括有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鑒定結論等等。

2、詐騙立案需要的材料如下:

(1)盡可能地保存好所有與詐騙分子進行聯系的單據,如電子郵件、銀行匯款單、手機短信等等。

(2)將被騙經過以書面形式記錄下來。

(3)帶著被騙經過和被騙單據到當地公安機關刑事警察部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部門或者派出所進行報案,并由民警作一份報案筆錄。

(4)在當地公安機關的幫助下將案件及相關材料移交到案發地公安機關作進一步查處。

三、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是什么?

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包括直接目的不同、行為手段不同、侵犯客體不同等。

1、直接目的不同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直接目的是獲取非法利益,不是占有所吸收的存款;而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集資款為直接目的。

2、行為手段不同

集資詐騙罪采取欺詐的手段,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不以詐騙為手段。

3、侵犯客體不同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金融的管理秩序,而集資詐騙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出資人的財產所有權和國家對金融活動的管理秩序。

任何人、任何單位都不得出于任何的理由,去實施詐騙行為,否則是有可能會被認定為犯了詐騙罪的。而對于罪名成立的情形,是有可能會被判處刑事處罰的。若是對詐騙是否屬于結果犯還存在其他的疑問,可以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咨詢專業律師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