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保釋能夠不坐牢嗎?
一、法律規定保釋能夠不坐牢嗎?
法律規定保釋不一定能夠不坐牢,是否坐牢需要根據人民法院的判決來確定。取保候審,僅僅是變更了強制措施而已。如果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有可能予以逮捕。至于其最終結果是否需要坐牢。
由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取保候審,完全不等于最終不能判實刑、不需要坐牢。不過,取保候審有其適用條件,一般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才能夠取保。因此,一般來說,取保候審,很有可能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或判處緩刑、單處罰金等非實刑。
二、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么?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決定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按照《刑事訴訟法》當中的規定需要提供保證人或者是繳納保證金,當然的,前提也必須是符合《刑事訴訟法》當中所規定的取保候審條件。而取保候審措施一旦被適用,并不意味著日后就不會被判刑。具體是否應當量刑,應當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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