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是民事還是刑事訴訟(誹謗罪屬于刑法嗎)
“小心我告你誹謗!”這句話因為一部電影的爆紅迅速走紅,成為了不少人與朋友玩鬧之時脫口而出的話,但是“誹謗”其實是一種刑事罪名,如果真的對他人造成的誹謗,行為人需要面對的是刑事處罰,所以看似玩笑,實則不可玩鬧。
究竟什么是誹謗罪?構成誹謗需要受到什么懲罰?相關案例可以給出準確的答案。
案例:
黃強是太倉市一家私營公司的總經理,年輕有為,每天需要處理的文件有很多。2002年8月份,一個素未謀面的男子突然走進了他的辦公室,一開口便是:“黃總,你家大業大,我吃口飯都困難,你能不能借50萬給我?等我做生意發了財一定雙倍歸還!”
黃強對于這位不速之客十分驚詫,他們倆根本就沒有見過面,突然提出這種要求實在無理,于是黃強當時便表示了拒絕,隨后讓下屬將他趕了出去,甚至直接報警,警方對這名男子進行了教育批評。
這名借錢的男子名為楊宇,是黃強一位女員工的男友,他被轟出去之后感覺顏面掃地,十分憤怒,一直都在找機會報復黃強,而他的女友也覺得他做事情太沒腦子和過于瘋狂,人品也有問題,直接與他分手,這更加刺激了楊宇。
2002年11月18號凌晨,楊宇鬼鬼祟祟地走到了黃強公司的大門外,隨后又輾轉走到了員工宿舍大門外,后半夜他還去了一趟鎮政府和鎮菜市場,回家的時候十分得意,沒想到九點不到就被警方帶回了警察局。
他在上述四個地點的門口都張貼了好幾張大字報,大字報上的內容大致為黃強與自己3名女員工都有不正當關系,并且與其中一名女員工還已經有了私生子,給另外兩名女員工的家屬都造成了很大的傷害,楊宇扮演的角色就是其中一名女員工的男友。
他利用大字報來對黃強進行“聲討”,希望他能與楊宇的“女友”分手,還他一個平靜的生活。這些大字報對于黃強來說造成的影響較大,因為這種紙張出現在人員聚集的地方勢必會造成一定范圍的傳播,當人們看到這些大字報時,不會追究真假,這必然使得黃強的聲譽受到影響。
正因如此,黃強即刻安排人員將這些大字報全部取下,第一時間報警請求對楊宇進行處理,并以誹謗罪將其告上法庭請求對其進行刑事處決。
楊宇寫在大字報上的內容全部是自己道聽途說而來,他認為黃強在公司與女員工關系曖昧已經是公司上上下下都知道的事情,黃強與女員工有私生子也不是空穴來風,所以他只是在陳述事實,并不是在憑空捏造,不愿意認罪。
《刑法》第246條對誹謗罪的定義是“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因此構成此罪的首先要件就是有“故意捏造”“虛構事實”并且故意散布的事實,而這一行為必須要足以對他人的人格和名譽造成一定影響,兩者缺少其一便不構成誹謗。
從楊宇的行為來看,他只是道聽途說了一些八卦信息,接受審訊時他自己也稱并不清楚消息是否屬實,在此基礎上對不實信息進行加工并傳播,已經有極大的主觀惡意。
黃強身為一家公司的總經理,名譽非常重要,楊宇虛構信息傳播,已經對他的名譽造成了不好的影響,所以他已經構成誹謗罪。法院在審理之后,按照《刑法》規定對其處以有期徒刑1年的處罰。
在本案中,如果黃強確實與幾名女員工有染,并且與其中一人有私生子,對楊宇與女友的生活造成了嚴重影響,那么他就不是在散布虛假信息,不構成誹謗罪。不過在公共場合張貼大字報鬧事也有尋釁滋事之嫌,同樣不符合法律規定,只是并不會以誹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如果楊宇真的認為黃強做了這樣的事情,只不過將這件事情當作聊天的談資和朋友說起,也不會對黃強造成誹謗,因為首先他沒有主觀惡意,其次他也不是在捏造和虛構事實故意傳播,沒有對黃強造成大范圍內名譽上的損害,所以也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散布”虛假事實損害他人名譽的方式通常有張貼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除此之外也還包括在公共場合用言語進行虛假信息的傳播,在互聯網時代,在網絡上編造假話對他人進行不實信息的傳播也是誹謗。
需要注意的是,誹謗罪是需要當事人向法庭告發才會受理的一種罪,如果受害人自身沒有提出上訴,法院一般不會受理這種案件。也就是說黃強如果沒有主動報警并上訴至法院,相關部門并不會主動追究楊宇的責任,除非是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比如行為人的做法已經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引起了當地群眾的民憤等等。
在個人案件中,“情節嚴重”就是指對受害者造成的影響很嚴重,比如名譽受損,心理受到創傷最后自殺、精神失常等等,達到這種地步時,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結語:
“誹謗”二字都是言字旁,本質上就是利用各種各樣的語言使他人名譽和人格受損,所謂禍從口出,所有人都一定要謹言慎行,否則就要為自己的不謹慎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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