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訴訟時效領域中的部分實務問題,特選取《民法典總則編及司法解釋對照解讀與實務問答》一書相應內容,以問答形式推送,歡迎了解:

問: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權利遭受損害時,訴訟時效如何起算?

答: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立法上主要有兩種立法模式:一是客觀主義,即從請求權可以行使時起算。另一種是主觀主義,即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時起算。雖然客觀主義模式可實現訴訟時效制度的效力目標與經濟價值,但在權利人不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或不知向誰主張權利時,不利于有效保護權利人利益。主觀主義雖能更好地保護權利人,但也可能對訴訟時效制度的可預期性與安定性造成影響。因此,“采較長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的,以客觀主義起算點;采較短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的,以主觀主義起算點”的折中方案,被不少國家采用,以最大程度實現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價值。

就民法典規定的3年普通訴訟時效期間而言,不少人認為該期間尚不夠長,為此建議采主觀主義起算模式。此外,由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主觀狀態,基于我國地域廣闊、人口眾多、地區差異大的現實國情,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采主觀主義起算點亦較為公平。為此,民法通則(已失效)采取了主觀主義模式,其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民法典第188條第2款延續了民法通則的模式,亦采取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的主觀主義起算模式。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