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警察依法執行公務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不得非法阻礙,否則可能涉嫌犯罪:

一、襲警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設襲警罪,并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本罪是指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行為。

1.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成立本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行為人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碾軋、拖拽、剮蹭人民警察等手段,或者使用槍支、管制刀具,嚴重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特殊情形

(1)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實施上述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致其重傷、死亡,行為人對重傷、死亡結果存在明知的,成立本罪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想象競合犯,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二、妨害公務罪

非法阻礙警察依法執行職務,不構成襲警罪的,仍有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因一般執法與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不同,行為表現不同:

1.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妨害公務罪。

2.故意阻礙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行為人未實施暴力,但是使用了威脅,或以實施暴力相脅迫的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構成妨害公務罪。

犯妨害公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