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傳統尋釁滋事犯罪的法律適用問題

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年刑法規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來的一個罪名,1997年刑法首次規定了尋釁滋事罪的概念,2001年刑法修正案(八)又對之進行了修訂,予以進一步完善。為在實踐中準確適用該罪名,202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了《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尋釁滋事解釋》),對傳統尋釁滋事犯罪的四種類型包括隨意毆打型、追逐辱罵型、強拿損毀型以及起哄鬧事型進行了詳細規定。尋釁滋事罪是常見多發的一種犯罪類型,理論界因刑法對尋釁滋事犯罪的行為方式采取了相對寬泛的措辭,認為存在著定罪模糊、難以操作、自由裁量空間大等問題。嚴格把握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構成,準確適用法律,避免尋釁滋事罪成為“口袋罪”,始終是實務界追求的目標。筆者從尋釁滋事行為人的主觀心態、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妨害公務罪等罪名的界限這幾個方面,談一下傳統尋釁滋事罪的法律適用問題。

(一)尋釁滋事行為人的主觀心態

《尋釁滋事解釋》第1條對尋釁滋事的認定作了一般性的規定,其中第1款規定的是無事生非型尋釁滋事,即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規定的四種行為方式時,構成尋釁滋事罪。第2款規定的是小題大做型尋釁滋事,即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借故生非,實施刑法規定的四種行為方式時,構成尋釁滋事罪。

前一種無事生非型,行為人一般是出于耍威取樂的動機,為了填補精神空虛,尋求精神刺激,在沒有任何前因的情況下實施犯罪,行為人酒后實施犯罪的情況比較常見。如張穩財、安國虎尋釁滋事案,二人酒后無故踢倒防疫卡點的警示錐筒,并在防疫執勤人員詢問后,拿刀恐嚇、辱罵執勤人,二人的行為就屬于典型的無事生非型。但實踐中更多的行為人是屬于借故生非型,即因日常生活中的摩擦或瑣事,借題發揮。這種行為人往往辯解事出有因,《尋釁滋事解釋》特別規定對于矛盾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此時,辨別行為人作案的起因是定罪的關鍵。如常仁堯尋釁滋事案,此案曾在網絡上引發廣泛的熱議,關于常仁堯是否曾受到老師的體罰,在20多年后毆打老師是否屬于小題大做,其將毆打老師的視頻散布在網絡上的行為是否有違社會倫理道德規范,網友都曾有爭論。在調查中未發現有充分證據證明老師對常仁堯的教育方式明顯不當,即使常仁堯對老師的教育方式不認同,也不能成為其隨意辱罵、毆打老師并在網絡上予以炫耀的理由。常仁堯的行為確實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有違公序良俗,對其定尋釁滋事罪是妥當的。

(二)關于隨意毆打他人的理解,即準確區分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隨意的字面意思是隨自己的意愿,隨心所欲,為所欲為。毆打他人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必要條件在于毆打行為的隨意性。筆者認為,認定隨意,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主觀上要看毆打他人的動機是何原因,毆打的對象是否帶有選擇性,是否有逞強斗狠、尋求刺激、發泄情緒的心理;客觀上要看毆打他人的過程中,是否對時間、地點有所選擇,打擊部位的強度,打擊使用的工具,言語上是否帶有辱罵和威脅性。

實踐中,定性時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的不同。首先,兩罪侵害的客體不同。尋釁滋事罪侵害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中的公共秩序。毆打型的尋釁滋事是通過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進而侵害社會秩序,行為人的行為更多地是侵犯了與社會秩序相關聯的法益,比如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通常會引起圍觀、報警甚至對周圍人造成傷害,導致社會秩序混亂,引發恐慌,在案發當地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而故意傷害罪侵害的客體是公民人身權利中的身體健康權。其次,行為方式不同。尋釁滋事罪是隨意毆打他人,毆打的一般是不特定的對象,隨機偶遇、瑣事爭執、一言不合出手打人,其行為指向的是不特定的對象。故意傷害罪是故意毆打他人,毆打的則一般是特定的對象,矛盾久遠、關系特殊(鄰居或親屬)、時常爭吵、借機打人,則多半是故意傷害罪。但需注意的是,有的情況下對特定對象隨意毆打,情節惡劣的,同樣可以構成尋釁滋事罪。再次,犯罪手段不同。尋釁滋事罪中隨意毆打他人實施的行為一般持續的時間較長,毆打次數比較多,造成的影響比較大,多存在脅迫被害人道歉,甚至要求被害人下跪、故意為難被害人等情節。故意傷害罪則多以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為目的,以破壞他人的肢體、器官、組織完整和正常機能為追求,多存在提前準備棍棒、匕首、道具的情形,毆打時間持續較短,手段比較兇殘,毆打部位也是身體的重要部位。最后,造成的后果不同。尋釁滋事罪不要求被害人達到輕傷以上的后果,故意傷害罪要求被害人的傷情達到輕傷以上。

王小軍尋釁滋事案中,王小軍借酒滋事,僅因一名防疫執勤人員勸解其疫情期間盡量不要聚餐,就在檢疫卡點無故毆打多名執勤人員,其行為就符合典型的隨意毆打他人,且嚴重影響了防疫期間的公共秩序。常仁堯尋釁滋事案中,雖然常仁堯毆打的對象是特定的,侵害了被害人即常仁堯老師的健康權,但其毆打行為更多是侮辱性的,包括扇耳光、言語辱罵等,并未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后果。此外,常仁堯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不僅引發現場群眾圍觀,而且通過網絡傳播視頻的方式,嚴重影響了被害人及家人的工作生活,嚴重違背了公序良俗,其行為更多的是破壞了社會公共秩序。

(三)關于尋釁滋事罪和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疫情期間,辱罵、毆打防疫執勤人員,損毀防疫設施,無端滋擾防疫卡點的現象偶有發生,這種行為妨害疫情期間的公共管理秩序,影響執勤工作人員的工作秩序,定性時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首先,兩罪雖然都屬于擾亂公共秩序罪,但侵害的客體有所不同。妨害公務罪侵害的主要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的正常秩序,而尋釁滋事罪侵害的是公共秩序,范圍相對要寬泛。其次,行為人的主觀心態不同。妨害公務的行為人目的是讓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正常履行公務行為,而尋釁滋事的行為人一般出于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心理。最后,犯罪手段不同。妨害公務罪主要是暴力、威脅的手段,尋釁滋事罪的行為方式則更廣泛,不僅包括毆打、辱罵、恐嚇等暴力、威脅的手段,還包括強拿硬要,任意損毀或占用公私財物等行為。

張穩財、安國虎尋釁滋事案中,二被告人雖有踢倒警示錐筒、踢踹防疫卡點帳篷等破壞防疫設施的行為,但并非因拒絕接受檢疫、勸返等防疫措施而引發,屬于醉酒后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的主觀目的。且因案發是凌晨時分,二被告人的行為也沒有對防疫卡點的管理秩序造成實質妨害,定性為尋釁滋事罪更為妥當。

二、關于網絡尋釁滋事犯罪的法律適用問題

網絡謠言的發展是伴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出現的,信息網絡日益普及,確實極大便利了人們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經濟社會也得以快速發展。但伴隨而來的是,一些不法分子將信息網絡作為一種新的犯罪平臺,有的在信息網絡上捏造事實惡意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有的利用社會敏感熱點問題,編造虛假信息在網絡上散布,誤導民眾,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有的以在信息網絡上發布、刪除負面信息相要挾,索取錢財;還有一些專門從事造謠、炒作、刪帖等活動的“網絡公關公司”“網絡推手”,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償提供刪帖、發帖等服務。上述違法犯罪活動侵犯了公民的名譽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破壞了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場管理秩序。為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有效規制網絡謠言及相關犯罪,2023年9月5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出臺了《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網絡誹謗解釋》),明確規定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的認定及處罰問題,為依法懲治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誹謗、尋釁滋事等犯罪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該解釋對規范網絡不法言行,依法懲治網絡造謠犯罪起到非常積極的作用,是從法律層面上規范網絡造謠行為的一個重要的司法解釋。司法實踐中需要關注的是,該解釋目的不僅僅在于懲罰網絡造謠犯罪,更重要的意義在于保護正常合法的網絡交流活動,所以在適用時應嚴格依照法定標準,避免濫用。

《網絡誹謗解釋》第5條規定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的兩種行為方式。第一種是第1款規定的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該款規定主要反映出信息網絡的工具性特征。適用時要注意利用信息網絡辱罵特定的個人,可能存在尋釁滋事罪和侮辱罪的競合,本款規定強調的是要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同時對社會秩序造成了現實的破壞,如兩罪都構成,則依照處罰較重的罪即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第二種是第2款規定的在信息網絡上編造、散布虛假信息,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這種情形在實踐中如何把握,有較大的爭議,主要集中在如何理解信息網絡已經成為公共場所的一種新的形式和載體、如何認定虛假信息、如何理解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及如何區分尋釁滋事罪和誹謗罪。下面結合案例,從這幾個方面談一下筆者的理解。(一)如何理解信息網絡已經成為公共場所的一種新的形式和載體

傳統的尋釁滋事犯罪是在公共場所實施的犯罪,公共場所是一種現實的空間,是我們身體可以進入的一種空間,包括真實存在的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等場所。故《網絡誹謗解釋》出臺后將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行為定性為尋釁滋事罪,曾一度引發爭議。

筆者認為,首先,要區分利用網絡實施的犯罪與網絡空間內的虛擬犯罪行為。就刑法規定的犯罪而言,有些只能在現實中才可以實施,比如身體接觸型的暴力犯罪,包括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奸等;有些可以借助網絡作為工具實施,比如利用信息網絡盜竊、詐騙,會造成現實中被害人財產的損失。這種借助信息網絡實施的犯罪,往往因為傳播范圍廣、速度快、更具隱蔽性等,造成的危害后果更大。就尋釁滋事罪而言,刑法規定了尋釁滋事罪的四種情形,其中第(一)項隨意毆打、第(二)項追逐攔截、第(三)項強拿強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等行為是不可能通過信息網絡直接實施的,是只有在現實空間才能實施的犯罪。但有的行為如第(二)項中的辱罵恐嚇是可以通過網絡實施的,如果造成現實中公共秩序的嚴重混亂,可以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此外,實踐中有在現實中實施的尋釁滋事犯罪,通過信息網絡擴大影響后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情形,這種情況社會影響往往更為惡劣。常仁堯尋釁滋事案中,常仁堯攔截、辱罵、毆打其初中時的班主任,不僅引發現場群眾的圍觀,而且常仁堯將錄制的視頻在信息網絡包括多個微信群和朋友圈擴散傳播,被眾多媒體平臺連續報道,引發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進一步擴大,更加可以認定其破壞了社會公共秩序。

其次,基于打擊犯罪的現實需要,應將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尋釁滋事行為納入法律規制的范疇。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和信息網絡的普及,信息網絡與人們的生活已經密不可分,成為現實生活的重要延伸和組成部分。網絡社會作為一種特殊的虛擬空間,實際上也是現實社會的一部分,網絡公共秩序也成為社會公共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诂F實的需要,《網絡誹謗解釋》第5條第2款規定,在信息網絡上編造、散布虛假信息,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構成尋釁滋事罪。刑法尋釁滋事罪第(四)項規定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可以看出表述上并不相同,一個是公共秩序,一個是公共場所秩序??梢钥闯觯m然信息網絡具有無可爭辯的公共空間的屬性,網絡秩序也體現出典型的公共秩序特征,但司法解釋并沒有直接將網絡秩序解釋為公共場所秩序,也沒有直接將網絡空間解釋為公共場所?!毒W絡誹謗解釋》規定為公共秩序,是基于尋釁滋事罪屬于擾亂公共秩序犯罪,這種適度的擴大解釋并未超出法律的規定。司法實踐也證明,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編造、散布虛假信息的行為,確實有著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予以定罪處罰。彭某尋釁滋事案中,彭某為謀求個人的不正當利益,伙同他人編造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大量散布,引發網民大量點擊、評論,嚴重影響了社會的公共秩序。

最后,雖然《網絡誹謗解釋》未明確規定信息網絡為公共場所,但這種屬性已經在現實中得到社會大眾的認可。從字面含義來看,公共場所是指屬于社會的、公共共有的場所。公共場所既可以包括現實社會真實存在的,當然也可以包括門戶網站、面向公眾開放的論壇等互聯網上開放性的電子信息交流場所。將微博、門戶網站等開放性的網絡公共平臺理解為公共場所,完全符合社會公眾的認知。同時基于信息網絡的互通性,微信、QQ等較封閉的即時通訊工具上的內容也能非??焖俚貍鬟f到網絡公共平臺上。故信息網絡作為公共場所,早已隨著信息網絡與現實社會的緊密程度,成為社會大眾的普遍認知。

(二)如何認定網絡尋釁滋事犯罪中的虛假信息

《網絡誹謗解釋》首次定義了虛假信息的概念。謠言并不等同于虛假信息,謠言在《現代漢語詞典》中定義為沒有根據的信息,在《辭?!分卸x為沒有事實根據的傳聞,捏造的消息,從此可看出謠言的特征不在于虛假性,而在于不可靠性及未經證實性。而司法解釋中的虛假信息,本質特征在于虛假性,要求有事實和證據證明信息是虛假的,或者雖然沒有證據證明,但以普通社會公眾來看明顯是虛假的。虛假信息一般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首先,虛假信息應該是對客觀事實的一種描述,而不能只是單純的主觀性評論。如果只有對事實的評價性觀點,即使評論是帶有偏見的,甚至是歪曲了客觀事實,也不宜認定為虛假信息。

其次,虛假信息的內容包括全部虛假和部分虛假,其中部分虛假要求對關鍵性信息進行了篡改,如事件的起因、政府處理的情況。如果基本事實是存在的,只是對細微末節或者不重要的環節進行了改編,不宜認定為虛假信息。

最后,虛假信息應該與現實生活是有關聯的。如果虛假信息與現實沒有關聯,則必定不會影響到現實的公共秩序,所以一般對于涉及歷史人物或者歷史事件的不實言論,不認定為虛假信息。

如彭某尋釁滋事案中,彭某編造的虛假信息有涉及其工作單位濟南某商業銀行的,有涉及單位工作人員的,都是編造的具體事實。編造的事實經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查證部分內容是虛假的,另有部分內容是查無實據。

(三)如何認定網絡尋釁滋事犯罪中的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尋釁滋事犯罪屬于結果犯,要求必須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才可以定罪?,F實社會中的公共秩序混亂比較容易認定,如果網絡上實施的行為造成現實社會的公共秩序混亂也容易認定,難點在于網絡上的公共秩序混亂應如何認定。

首先,從信息傳播的范圍來看,相關信息需被大量轉發、評論、報道,這是虛假信息引起社會公眾關注并可能影響公共秩序的前提。如信息被大量轉發、評論、報道,并已引發不良社會輿論,可認為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常仁堯尋釁滋事案中,常仁堯將毆打、辱罵被害人的視頻發布在多個微信群和朋友圈,后信息被廣泛擴散,引起眾多網絡媒體平臺連續轉發報道。根據統計,11天14個小時就獲取輿情信息99648條,其中微博數據總量達76771條,傳播受眾人數達6.8億余人次。從網絡點擊的數據統計來看,本案引發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傳播范圍廣,足以認定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其次,從信息大量傳播造成的后果來看,相關信息被大量轉發、評論、報道后,引發相關部門采取一定的措施,對現實空間的公共秩序造成影響,可認為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彭某尋釁滋事案中,彭某編造、散布的虛假信息,關系到國家金融機構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公職人員生活作風等事項,不僅被新浪、搜狐、鳳凰、網易、騰訊等十余家網絡媒體轉載報道,網民大量點擊、轉發及評論,點擊量超過千萬人次,而且相關政府部門還專門成立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對彭某發布信息中涉及的問題進行了一一回應和澄清。從彭某發布信息導致的后果來看,嚴重影響了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最后,如信息被及時、有效地刪除,未被大量轉發、評論、報道,未造成廣泛影響的,或者政府部門或其他權威機構僅在發布虛假信息后進行了公開辟謠,均不宜認定為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四)應準確定性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謠言的行為

就茅春花誹謗案與彭某尋釁滋事案來看,茅春花因對村里事務不滿,利用其新浪賬號多次在新浪網上發布捏造事實的帖子,誹謗包括派出所民警、村書記等8名被害人。而彭某因對職級待遇和未能進入領導班子成員心生不滿,雇傭網絡推手王某見進行網絡炒作,彭某將道聽途說、主觀推測的不實材料交給王某見加工后,通過微信公眾號、微博賬號等發布虛假信息,內容有涉及單位的,如“濟南某商業銀行隱瞞涉及金融詐騙案,從而造成銀行資產損失近30億元”,也有涉及特定自然人的,如“丁某某與宗某、王某某與魯某均有不正當兩性關系并生育子女”。從兩個被告人的主觀心態來看,均因對個人遭遇不滿,通過信息網絡散布謠言。從兩個被告人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謠言的行為來看,比較復雜,謠言內容可能針對的是社會熱點的敏感話題,又不可避免地涉及特定的人;謠言的后果可能既影響到社會公共秩序,也一并侵害個人的名譽權。準確定性信息網絡上散布謠言的行為,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根據犯罪對象的根本指向?!毒W絡誹謗解釋》第2條規定的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誹謗罪,是指發布的是誹謗信息;第5條規定的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尋釁滋事犯罪,是指編造、散布的是虛假信息。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有著不同的內涵和外延。其中,誹謗信息是指針對特定自然人而捏造的損害名譽的謠言,虛假信息則是針對不特定多人、集體或針對公共事件而編造的足以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謠言。如果謠言針對的不是特定的自然人,而是不特定多人,就符合尋釁滋事罪,反之則符合誹謗罪。同一個謠言,既有指向公共事件的,又不可避免地夾雜特定自然人的,就需要綜合行為人的動機和謠言的內容、影響,綜合判斷其犯罪對象的根本指向,進而準確定性。如彭某散布的虛假信息,雖然有部分文章是針對特定自然人的,但其犯罪的根本指向還是針對其工作的濟南某商業銀行這個集體。而茅春花的所有誹謗文章,針對的都是特定的自然人。

根據入罪條件的差別。誹謗罪是情節犯,應符合誹謗行為情節嚴重的入罪條件,包括《網絡誹謗解釋》規定的被點擊、瀏覽5000次、被轉發500次的數量條件。而尋釁滋事罪是結果犯,需要滿足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后果條件。如茅春花誹謗案,茅春花誹謗的貼文經統計被實際點擊6000余次,達到情節嚴重的入罪標準。而彭某尋釁滋事案中,彭某發布的虛假信息則不需要明確具體點擊、瀏覽的人數要求,統計點擊量,是為了證明其行為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根據犯罪客體的不同。誹謗罪侵害的主要是公民的名譽權,一般對公共秩序造成損害的程度有限。而尋釁滋事罪侵害的主要是社會公共秩序。雖然虛假信息也可能夾雜侵害到特定自然人的名譽權,但根本上講,還是破壞了社會的公共秩序。如茅春花誹謗案,雖然茅春花發布的誹謗貼文中也侵害了當地公安機關的形象,但主要侵害的是8個被害人的名譽權。而彭某尋釁滋事案,雖然彭某編造、散布的虛假貼文中也有涉及具體自然人的,但主要侵害的是國家金融管理機構及管理秩序,屬于破壞社會的公共秩序。

根據訴訟程序的差異。尋釁滋事罪是公訴案件,而誹謗罪原則上只能是自訴案件,如果要適用公訴程序,需要符合《網絡誹謗解釋》第3條的規定,滿足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條件。如茅春花誹謗案,茅春花之所以被提起公訴,是因為其行為不僅嚴重損害8名被害人的名譽,而且嚴重損害了公安機關的形象,符合《網絡誹謗解釋》規定的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