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方: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

受讓方: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就受讓方有償使用轉讓方地下室,雙方經友好協商,特制定如下條款:

一、受讓方按本協議約定支付全部地下室使用費后,聚新花園小區 .號樓負二層 號地下室歸受讓方使用;

二、地下室使用費總額為(人民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受讓方在簽訂本協議時支付預付款 元整,并于 年 月 日前將剩余使用費計(人民幣) 元(大寫計 元整)一次性付清。

三、本地下室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

四、轉讓方在收到全部使用費后,于 年 月 日前將該地下室交與受讓方使用;

五、在本小區土地使用年限內轉讓方在受讓方不違約的情況下,不收回本地下室的使用權;

六、受讓方若未按本協議約定的時間繳納使用費,則自本協議約定的應付款之日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受讓方按日向轉讓方支付應付款萬分之壹的違約金,轉讓方并有權延期交付該地下室。受讓方逾期付款超過30日,轉讓方有權解除協議。轉讓方依本條解除協議的,受讓方應向轉讓方給付違約金1000元。轉讓方可將該違約金自受讓方所交費用中扣除,余額(如有)在30日內退還(無息)。

七、地下室使用費調整及使用權轉讓

1、在地下室使用期間,遇有國家及相應政府部門政策調整增加稅、費的,受讓方應按照所增加稅、費的總額向轉讓方補繳地下室使用費,補繳使用費后方可繼續享有該地下室使用權。如受讓方不補繳使用費的,視為受讓方違約,轉讓方有權終止協議,受讓方所交一切費用轉讓方不予退還。國家及相應政府部門政策減少稅、費的,地下室使用費不作調整。

2、該地下室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后,如政府同意轉讓方繼續使用該宗土地,則受讓方按照政府規定的土地使用權續期費用、房產稅及其它稅、費的總額向轉讓方交付該地下室使用費后,方可繼續享有該地下室使用權。如受讓方不補繳地下室使用費的,視為受讓方違約,轉讓方有權終止協議,受讓方所交一切費用轉讓方不予退還。

3、受讓方不得轉讓本地下室使用權。如受讓方提出解除本協議,已交地下室使用費不予退還,但受讓方在解除協議前已自行找到符合轉讓方要求的新受讓人的,且該新受讓人承諾遵守本協議條款的,經轉讓方同意且受讓方按本地下室使用費總額的1%向轉讓方繳納手續費后本協議方可解除,同時轉讓方與新受讓人簽訂地下室使用權轉讓協議,受讓方同意將該地下室剩余地下室使用費抵頂新受讓人應繳納的地下室使用費,轉讓方不再向受讓方退還地下室使用費等任何費用。解除協議及簽約過程中如產生各項稅、費,均由受讓方承擔。

八、在受讓方按期交納全部使用費后,若轉讓方未按本協議約定的交付時間將地下室交付受讓方使用的,自本協議約定的交付使用期限屆滿之日起,轉讓方按日向受讓方支付已付款萬分之壹的違約金。轉讓方通知受讓方進行交接后,受讓方須按轉讓方通知確定的時間,到轉讓方指定地點辦理交付相關手續,如受讓方逾期辦理的,自轉讓方通知辦理地下室交付期限屆滿之日起,視為地下室已交付,自該日起,與該房有關的水費、電費、供暖費、物業費等費用由乙方承擔,同時地下室風險轉移至乙方,地下室風險由乙方承擔。

九、受讓方應服從轉讓方或轉讓方委托的第三方管理,在辦理地下室的交付使用前,受讓方應按轉讓方通知,與轉讓方或轉讓方委托的第三方協商簽訂服務管理協議。

十、在地下室使用期間,受讓方應服從本小區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遵守物業管理相關規定,不得破壞地下室主體結構、不得壘筑墻體或改變其使用功能、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品及其他危險化學品,否則由受讓方承擔由此給轉讓方及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地下室使用期間因地下室及附屬設施、設備發生的一切維修、維護、更換等費用均由受讓方承擔。

十一、地下室交付標準:

1、外墻: 無

2、內墻:粉刷(白色)

3、頂棚:粉刷(白色)

4、地面: 水泥地面毛面

5、門: 普通防盜門

6、采暖:無

7、燈具及開關:普通燈具與開關

8、如是現房,則交房標準以現房為準。

十二、雙方因本協議發生糾紛,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轉讓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本協議壹式叁份,轉讓方保存貳份、受讓方保存壹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轉讓方: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 受讓方:

(蓋章) 身份證號碼:

代 表: 住所地: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