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定罪對子女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報考相關崗位的資格審查上。下面是兩條比較核心的資格審查相關的法律規定。

根據《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這里面沒有包括家庭成員審查。但是在公安部印發《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辦法》中,有關于家庭成員審查的條款,

考察對象的家庭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選:

(一)因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社會影響惡劣的嚴重犯罪,或者貪污賄賂數額巨大、具有嚴重情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行為的;

(三)組織、參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極端、邪教、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參與相關活動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考察對象錄用后依法公正履職的情形。

從實務來看,以上兩款列舉的情形是必然不能通過資格審查的情形。如果出現以上兩款列舉情形,那么必然影響子女報考公務員崗位。

此外有些地方的資格審查要比這些更加嚴厲,在以上兩款列舉情形之外的情形如父母輕微犯罪記錄等也有可能被納入考察。但是,是否滿足資格審查條件,要通過向招錄機關的相關部門咨詢來確定。也就是說,父母有輕微犯罪記錄,子女仍然是有機會報考公務員一些崗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