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一般判多少年,受害者的錢還能回來嗎(非法集資一般判多少年本人也是受害人)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罪名認定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一)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在該辦法中,國家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名的具體行為進行了解釋: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
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立案標準
目前,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立案標準,在我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中進行了相應規定。個人和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追訴: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量刑標準
《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是我國刑法中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量刑規定。刑法對本罪不同的犯罪情節規定了不同的刑罰,而對于本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認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了具體解釋,即如下列情形所示。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公眾”、“存款”含義的認定
在本罪的認定中,應當注意對于“公眾”范圍的界定。“公眾”,應當為社會中的大多數人,是社會上的不特定的任何成員,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因為就單位主體與個人相比而言,其不僅同樣可以開設賬戶進行存款活動,而且其所擁有的存款數額普遍多余個人存款,同樣具有被侵害風險,因此單位主體應當歸入到“公眾”范圍內。
另外,借款對象是特定人的,應當認定為構成民間借貸,而借款對象是不特定人群的,才應認定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
本案中的存款,應當指存款人將資金存入銀行等金融機構,銀行等金融機構向支付利息,存款人由此獲得收益的一種經濟行為。“公眾存款”,指的是社會中不特定群體的存款行為。
如果存款人只是行為人身邊少數人或者屬于特定群體,如行為人的親屬朋友或單位內部分員工等,則不能認定為行為人吸收了公眾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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