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的違法所得應該怎樣計算
一、銷售假藥的違法所得應該怎樣計算?
銷售假藥違法所的計算方式是,通過銷售假藥牟取的全部營業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潤),對違法所得的認定標準是:
1、違法所得的獲取手段具有違法性。
2、違法所得具有經濟價值。
3、違法所得具有多重性和復雜性。違法所得既包括行為人通過犯罪手段獲取的財物,也包括司法機關認定犯罪嫌疑人無罪后,由特定機關處理的行為人非法所得的財物。
4、違法所得只能由國家授權的特定機關通過一定程序才能認定。
二、對假藥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一)依照國家藥品標準不應含有有毒有害物質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
(二)屬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
(三)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四)屬于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
(五)沒有或者偽造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批準文號,且屬于處方藥的;
(六)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情形。
三、涉嫌銷售假藥罪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有哪些?
(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四、銷售假藥罪的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于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綜上所述,涉嫌銷售假藥罪的違法所得不單是指通過銷售假藥取得的利潤,只要通過銷售假藥取得收入,該收入就屬于違法所得,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會影響到法院的量刑標準,除了違法所得,銷售假藥造成的后果也和量刑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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