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們已經介紹過什么是合同詐騙了,相信大家依然沒有搞清楚。可以點擊鏈接復習一下哦【鏈接】。今天我們來區分一下合同詐騙、合同欺詐與合同糾紛的關系,順便了解一下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

劃清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的界限

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雙方對合同履行的情況和不履行的后果產生的爭議。

造成合同糾紛的原因主要有: 因合同訂立引起的糾紛,因合同履行發生糾紛,因合同變更和解除而產生的糾紛。處理合同糾紛一般通過和解或者調解、仲裁、民事訴訟的方式,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違反合同責任的,追究其民事責任。

只有對利用合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才依法分別追究其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合同詐騙罪是典型的利用簽訂、履行合同的方式實行騙取合同一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與合同糾紛的性質根本不同。

區分合同詐騙罪與合同欺詐行為的界限

采取欺詐手段簽訂的合同為無效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弄虛作假不符合規定的,屬于合同欺詐行為。一般的合同欺詐行為,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未達較大時,不構成犯罪,依據合同法規定追究其民事責任,不追究刑事責任。

合同詐騙罪的成立,關鍵是利用合同詐騙的財物達到數額較大。

單位貸款詐騙與合同詐騙

單位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

第三十條和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單位不構成貸款詐騙罪。對于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行為,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也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單位十分明顯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劃清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兩罪在侵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欺詐手段等方面有相同之處。但區分的關鍵是合同詐騙罪采用特定的利用簽訂,履行合同手段進行詐騙,不是泛指的詐騙手段。

因此,合同詐騙罪在侵害客體方面也具有了復雜性,即除侵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外,還同時侵犯合同管理制度和誠實信用的市場經濟秩序。

立案標準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合同詐騙與合同欺詐有何區別?多大數額可以立案?有幾檔量刑標準,數額在二萬元以

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五、量刑標準

加重情形:

1. 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 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 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 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5. 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 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 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 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9. 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從以上可以看出,個人犯本罪和單位犯本罪量刑起點都是單處罰金刑。

(作者:徐鏡媛 工作單位: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王貝貝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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