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要對提起公訴案件的證據和事實負完全責任
檢察院對提起公訴案件的證據和事實負完全責任,是檢察院必須承擔的法定職責,也是檢察院應當具備的司法擔當,更是在我國刑事訴訟中避免冤假錯案的重要制度性保障。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必須以檢察院對提起公訴案件的證據和事實負完全責任為基礎,進一步加強我國檢察制度建設。
一、基于對被告人負責的要求,檢察院應當對提起公訴案件的證據和事實負完全責任。檢察院代表國家將被告人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對被告人定罪處刑,這對于被告人來說是一件“天大的事”,是一件關乎被告人人身自由、財產權利等基本人權的重大事項。這就要求,檢察院對提起公訴案件的證據和事實,必須做到真實性、可靠性、確定性完全確信無疑,完全排除存在的其他可能性。如果對證據和事實不能做到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情況下,只能依法作出對被告人有利的處置和認定。如果檢察院對提起公訴案件的證據和事實不能負完全責任,在檢察院自身都不能完全確定、完全確認的情況下,就將被告人起訴到法院,就是對被告人基本人權的漠視和踐踏,是對被告人嚴重不負責任的體現。
二、基于對法律負責的要求,檢察院應當對提起公訴案件的證據和事實負完全責任。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提起公訴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與檢察院對提起公訴案件的證據和事實負完全責任,是同一個問題的兩種不同表述方式。檢察院只有對提起公訴案件的證據和事實負完全責任,才有資格談案件達到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起訴條件。同樣的道理,檢察院確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對提起公訴案件的證據和事實負完全責任,就不會有任何不踏實的地方,如果有不踏實的地方,只能表明案件沒有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
三、基于對工作負責的要求,檢察院應當對提起公訴案件的證據和事實負完全責任。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一般情況下,刑事案件首先是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偵查終結后移送到檢察院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通常情況下,公安機關作為專門的偵查機關,都會盡可能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充分證據,然后再移送到檢察院處理。如果說公安機關偵查工作有缺陷或不足的話,那么至少公安機關對案件的證據、事實要完成70%或者80%、90%以上,才會移送到檢察院,檢察院只需要把剩余30%或者20%、10%的工作進行完善,就可以實現100%內心確信的條件檢察院要對提起公訴案件的證據和事實負完全責任,達到對提起公訴案件證據和事實負完全責任的程度。在這種意義上講,如果檢察院不能對提起公訴案件的證據和事實負完全責任,檢察院對司法公正的實質貢獻就幾乎可以忽略不計,以至失去存在的基礎和意義。
四、基于對于權力負責的要求,檢察院應當對提起公訴案件的證據和事實負完全責任。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法律還賦予了檢察院自行補充偵查、監督偵查、不起訴、偵查司法人員瀆職犯罪等權力。我國憲法和法律關于檢察院職權配置的規定,充分表明了我國檢察院是一個憲法和法律上完整的、獨立的司法追訴機關,是獨立于政府(包括公安機關)的司法追訴主體,擁有履行司法追訴所需要的完整權力。檢察院對提起公訴案件的證據和事實負完全責任,是對憲法和法律所賦予權力的必然要求和基本結論。如果說在這種賦權情況下,檢察院可以不對提起公訴案件的證據和事實負完全責任,倒是一件十分荒唐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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