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死刑緩期執行

全稱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執行死刑的一種制度。對于應該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這是我國獨創的一種法律制度。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刑2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后效。

作為我國一項獨特的死刑執行制度,死緩制度最初是作為我黨的一項刑事政策發端于1951年新中國成立之初的鎮壓反革命運動的高潮中,適用對象是沒有血債、民憤不大和損害國家利益未達到最嚴重程度,而又罪該處死的反革命分子。

二、死刑與死緩的區別是什么

我國刑法既規定了“死刑”(實際指死刑立即執行)又規定了死緩,那么兩者之間有什么區別呢,哪些情況應該適用死刑立即執行什么是死刑緩期執行,死刑與死緩的區別是什么?,哪些情況應該是用死緩呢?審判機關在審判實踐中一般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況。比如一個案件事實完全清楚、證據完全充分、則可以直接判為死刑立即執行,但如果事實基本清楚、證據基本充分,還有部分未完全查清,或有的地方有疑問的,則應適當考慮死緩,否則一旦是錯案,人被殺后則無法挽回。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節。按照我國刑法規定,自首或立功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并且行為人已有自首或立功的表現就說明該人有悔罪的表現,那么就應該從輕處理。

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這也主要考慮其主觀惡意不大。

4、行為人的危險性。如行為人是一個十惡不赦的壞人,并且對周圍人的危險性特別大,則不宜適用死緩。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的,那么也應當適當考慮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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