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民事訴訟法第20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這是修改后民訴法對當事人申請檢察監督作出的重大調整,其立法本意在于規范當事人申訴途徑,切實解決重復申訴的問題。筆者認為,理解和適用第209條時應當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當事人申請檢察監督應遵循的原則。一是法院自我糾錯在先,檢察監督在后的原則,體現了檢察監督屬于救濟式監督的本質;二是下級院審查在先,上級院審查抗訴在后的原則,即遵循同級受理、同級審查的規定,體現了同級監督的理念。

第二,當事人申請檢察監督的具體條件。從第209條規定看當事人申請檢察監督要注意什么,當事人申請檢察監督必須符合三種情形之一,一是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應當明確的是,作出駁回再審申請的主體既可以是原審法院,也可以是上級法院,即不論是哪級法院作出駁回再審申請,均應視為符合該情形。二是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這里的“逾期”原則上應是超過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當然,由于三個月的審查期限可以延長,因而,例外情況下的“逾期”應根據延長時間而定。三是再審裁判有明顯錯誤,這里應予明確明顯錯誤的含義,所謂明顯錯誤,是指當事人的主觀認識,只要當事人認為再審裁判存在錯誤,就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第三,當事人申請檢察監督案件的審查要求。一是審查期限。依照修改后民訴法第209條規定,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筆者認為,三個月審查期限并非不變期間,特定的期間應當予以扣除,如調閱法院訴訟卷宗、委托鑒定等期間,由于這些期間并非辦理案件的檢察院所能控制,因此不應計入審查期間。

另外,三個月的辦案期限應當解釋為一級檢察院的辦案期限,在提請抗訴案件中,上下兩級檢察院都對案件進行審查,應當分別計算三個月的辦案期限。二是審查次數以一次為限,無論檢察機關作出支持監督申請決定,還是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當事人均不得再次申請檢察監督。三是審查決定形式,檢察院經審查后,應當根據審查情況最終作出提出檢察建議、提出抗訴和不予監督三種決定。

第四,第209條與第208條之間的關系。從立法本意分析,第209條解決的是當事人的申請監督問題,第208條解決的是檢察機關的監督問題,即當事人申請監督僅是檢察機關啟動監督程序的方式之一,除此之外,檢察機關對通過其他途徑發現的案件符合監督條件的,還可以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依此理解,可以認為第208條的內容涵蓋了第209條。

(作者單位:青海省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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