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有閱卷、查詢權嗎?
隨著時代發展,社會進步,
社會大眾的法律意識不斷提高,
維權觀念也越來越強。
于是乎,
向司法機關提出了閱卷的申請,
要求了解案件的情況。
這不,小明最近新受理的一宗故意傷害案就出現了這樣的問題:
牛二長期出差在國外,夫妻二人聚少離多,感情就逐漸淡了。新冠疫情爆發后,牛二留在廣州開展國內業務,夫妻得以團聚。
某日,牛二妻子夜不歸宿,到次日下午下班方才回到家中。牛二懷疑妻子出軌,于是拳腳相加,暴力逼問她前晚去處。妻子不堪忍受,便隨意說了一熟人孫五。牛二頓時覺得頭頂發綠,怒火中燒,遂攜刀帶妻去至孫五家中,與孫五對質。
孫五對此矢口否認,牛二舉刀便砍,將孫五雙手砍傷,致其輕傷一級。
后來,牛二看了孫五手機內加班打卡記錄,方知冤枉了好人,便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案發后砍人是刑事案件嗎,公安機關以故意傷害罪將牛二移送審查起訴,小明負責該案的審查起訴。
受理后的一日,小明接到孫五的電話,說他要查詢案情、閱卷。
這讓小明有點犯難,之前經常收到嫌疑人的辯護律師閱卷的申請,被害人的閱卷申請還是第一次收到。
那被害人到底能否閱卷查詢案情呢?
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被害人是不可以閱卷的。
《刑事訴訟法》僅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可以閱卷砍人是刑事案件嗎,而沒有規定被害人可以閱卷。
小明認為砍人是刑事案件嗎,《刑事訴訟法》之所以規定辯護人可以閱卷,是基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維護控辯公平對抗的需要,因為刑事案件中履行控訴職能的檢察機關屬公權力機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個人力量與之相比,力量明顯不對等。而被害人對刑事訴訟的訴訟活動,尤其是控辯對抗活動不具有實質參與性,只是對檢察機關的指控意見、法院定罪量刑發表意見。
同時,被害人本身也是證人,被害人陳述與案件其他證據材料共同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被害人親自對案件材料進行查閱、摘抄、復制,掌握案情后,可能出于各種目的改變自己的陳述,從而使案件處理不公。
基于這兩點,《刑事訴訟法》才未規定其享有閱卷權。
但是,考慮到被害人作為刑事訴訟活動中的當事人,其參與訴訟活動,主張訴訟權利還是應當可以保障這一點,尤其是被害人有基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需要了解責任主體基本情況的需要,相關的司法解釋還是賦予了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享有閱卷的權利。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十六條以及《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五十七條規定,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在經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許可的情況下,可以查閱、摘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因此,
在刑事案件中
被害人一方如果想閱卷查詢案件情況,
就請按照法律規定,
通過委托訴訟代理人,
來實現閱卷查詢案件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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