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立案標準(尋釁滋事罪有嚴格的立案標準)

長期以來,很多人把尋釁滋事罪稱為“口袋罪”,甚至有法律人士曾直言:“尋釁滋事罪是現行刑法中更具代表性的口袋罪”。

那么,什么是口袋犯罪呢?簡單來說,它就像一個口袋,可以裝下很多種犯罪行為。我們來看看法律是如何規定尋釁滋事罪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令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尋釁滋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單純從法律的規定來看,這個尋釁滋事罪的范圍確實挺廣的。打人可以定義為尋釁滋事罪、辱罵罪、威脅追逐罪等。也可以定義為尋釁滋事罪,損壞、侵占公私財物也可以定義為尋釁滋事罪。但是,如果根據法律的規定,簡單地把尋釁滋事罪定義為口袋罪,那就真的有點不對了。

在中國,幾乎每一種犯罪都有其法律解釋。對于這個尋釁滋事罪,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檢察院先后出臺了《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辦理利用信息 誹謗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司法解釋。這些解釋對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做了非常詳細的說明。

比如隨意毆打他人。很多法律界人士認為“毆打他人應以傷害罪論處”。但是,我國法律對傷害罪的構成有明確規定。一般是指只有對他人造成輕傷以上的,才能界定為傷害罪。如果構成輕傷,則不構成犯罪。這讓很多“懂法的流氓”鉆空的空子,學會了打人的尺度,既達到了打人的目的,又不至于犯罪。而且總是這種規模欺負別人。反正你不犯罪,你能為我做什么?但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這種打人且經常欺負他人的行為被定性為尋釁滋事罪。這有效地懲罰了一批“知法犯法的流氓”。

《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款之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一)造成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傷的;(二)造成他人精神錯亂、自殺等嚴重后果的;(3)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四)持兇器任意毆打他人的;(五)隨意毆打精神病患者、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和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七)其他惡劣情形。

這個解釋很清楚。凡多次打人,或二人以上輕傷,或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尋釁滋事罪立案標準「尋釁滋事罪有著嚴格的立案標準」,欺負殘疾人等。即使不符合傷害罪標準也可以尋釁滋事罪繩之以法。

記得一位法律人曾在一篇文章中寫道“法律規定的‘情節惡劣’、‘情節嚴重’等界定標準本身就具有道德評價性和不確定性,很難準確描述犯罪。這樣,將其他法律可以規制的行為與難以規制的主觀標準相匹配,就會模糊尋釁滋事罪的罪與非罪的標準。由于定罪標準的模糊性,犯罪嫌疑人一旦被公安、檢察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幾乎沒有可觀的辯護資源可以依賴”。

事實上,關于《刑法》中尋釁滋事罪所涵蓋的幾種情形,相關解釋是非常明確的,法律中對“情節惡劣”和“情節嚴重”的認定也描述得非常詳細,確實不含糊。有沒有“可靠的辯護資源”是辯護人能力的問題,不要把罪責加在法律本身上。我個人一直固執地認為,任何資源都是可以用盡的,只要能依法做好辯護。當防衛人的防衛資源耗盡時,只能說明防衛對象實施了犯罪。

各種刑法條文本身就是各種口袋,目的就是把各種罪名裝進去,鎖起來。避免被裝載的唯一 是不違反法律或犯罪。記住,各種口袋都有,總有一款適合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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