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造成受害人受傷的,需要報警處理,有些交通事故嚴重的,可能會造成受害人出現傷殘,那么交通事故導致殘疾的,殘疾程度鑒定有什么原則?

一、交通事故導致殘疾的,殘疾程度鑒定原則

第一、鑒定應在傷及并發癥經治療達到臨床治療終結或狀態穩定后進行。

第二、鑒定應依據人體損傷后果或結局、殘疾與損傷之間的關系,綜合分析。

第三、鑒定涉及原有傷病(殘)時,應當說明與現有后果或結局的關系。

第四、鑒定同一部位損傷涉及多項條款規定或兩個部位以上損傷的,應分別鑒定殘疾等級,以最高等級定級,兩項等級相同者,最多晉升一級。

第五、鑒定涉及未列入本標準的損傷類型,按照殘疾等級劃分依據,比照本標準中最相類似的條款進行鑒定。

二、相關法律規定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

4.1鑒定原則

4.1.1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致傷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并發癥或者后遺癥為依據,全面分析,綜合鑒定。

4.1.2對于以原發性損傷及其并發癥作為鑒定依據的,鑒定時應以損傷當時傷情為主,損傷的后果為輔,綜合鑒定。

4.1.3對于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作為鑒定依據的,鑒定時應以損傷的后果為主,損傷當時傷情為輔,綜合鑒定。

4.2鑒定時機

4.2.1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傷后即可進行鑒定;以損傷所致的并發癥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后進行鑒定。

4.2.2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后進行鑒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并發癥出具鑒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后遺癥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復檢并予以補充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