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本質上是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并不屬于刑罰。它比逮捕要輕,比監視居住重。公安機關與人民檢察院都可以采取刑事拘留。刑事拘留的主要目的有兩個:一是控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防止其外逃。二是對犯罪嫌疑人就犯罪事實進行訊問。刑事拘留的最長時限為37天。如果被刑拘的人經審判無罪,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屬于行政處罰的一種,同時也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在10日以內,最長不超過15日。對于行政拘留,被拘留者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只有公安機關能執行行政拘留。

拘役:拘役是屬于刑罰的一種,它比有期徒刑要輕,比管制要重。拘役作為一種刑罰,故而只有經法院判決后才能執行。拘役的時限為1個月至6個月,數罪并罰時最長不能超過1年。拘役一般在看守所執行,而不是在監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