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條文】

第二百三十九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刑法修正案九第十四條修訂)

【證據要點】

( 一 ) 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辯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

2、對犯罪預備的供述。包括:

(1)綁架起意的時間;

(2)為實施綁架所做的準備;

(3)擬用綁架手段;

(4)預備綁架的時間地點;

(5)作案后逃跑、毀滅罪證方式。

3、對犯罪過程的供述。包括:

(1)實施綁架行為的時間、地點、參與人、作案過程、手段;

(2)綁架持續時間、被害人關押地點;

(3)作案工具的來源、數量、特征及下落;

(4)綁架時犯罪嫌疑人的特征、衣著、語言;

(5)被害人受侵害時體貌特征等;

(6)綁架的后果(有無造成受害人傷亡);

(7)獲得財物的數量、種類、特征和去向;

(8)綁架后犯罪嫌疑人的行動軌跡,有無他人包庇、窩藏。

4、犯罪主觀狀態。

(1)犯罪嫌疑人主觀上通過犯罪行為所希望達到的結果(如索要錢財);

(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內心起因、思想活動(糾紛、泄憤、生活困難、債務纏身、追逐享樂等)。

5、共同犯罪情況。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劃、聯絡、分工、實施等情況,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6、對影響量刑的供述與辯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對有罪無罪、法定從重從輕情節的供述及辯解。

( 二 ) 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基本情況。

2、受害對被傷害過程的陳述。包括:

(1)發案時間、地點、方位、場境、手段、行為、經過、犯罪嫌疑人的去向等;

(2)作案工具數量、特征及下落;

(3)案發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體貌特征,及案發過程中所涉及的有關物證的特征;

(4)受害被綁架后的身體、精神狀態等情況。

(三)證人證言

通過現場走訪發現人、目睹人、周圍知情人、被害人及其家屬,調查了解:

(1)案發時間、地點和詳細經過;

(2)犯罪嫌疑人情況;

(3)作案工具及涉案物品;

(4)危害后果、被害人情況、因果關系等;

(5)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語言及行為。

( 四 ) 物證

1、實物物證。包括:

(1)犯罪工具(棍、棒、麻袋等);

(2)現場遺留痕跡(指紋、腳印、血衣、毛發等);

(3)犯罪嫌疑人所穿的衣服、鞋帽等;

(4)被害人的尸體、肢體、物品等;

(5)現場遺留的毛發、機動車的脫落物等微量物證;

(6)實施勒索所得的贓款、財物等;

(7)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

2、痕跡物證。包括血跡、足跡、指紋、痕跡、體液、化學液體殘留物等。

3、涉案實物照片。

(五)書證

包括與案件有關的電話記錄、信件、遺書、收據、保證書、協議、合同、欠條等。

(六)鑒定意見

包括:

1、受害人人身損害法醫鑒定;

2、與案件有關的文檢鑒定、痕跡鑒定、聲紋鑒定等。

(七)勘查、辨認等形成的筆錄

1、現場勘查筆錄(綁架第一現場、轉移地點、拋尸地點等)。包括:

(1)勘查時間、地點、光線、勘驗前現場的條件(變動現場、原始現場)、現場方位、現場概貌、中心現場位置;

(2)現場的空間、大小及建筑布局,現場物的擺放、陳設情況,現場尸體(含尸表)、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證、痕跡(含足跡、指紋等)、血跡的具體位置、種類、分布情況,現場周邊搜索情況、現場訪問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3)提取物品的名稱、數量、標記和特征,提取痕跡的名稱和數量。

2、辨認筆錄。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認筆錄(對綁架現場、拋尸地點、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與犯罪相關的場所、物品等的辨認);(2)受害人、證人辨認筆錄(對綁架現場、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與犯罪相關的場所、物品等的辨認);

(3)被害人近親屬辨認筆錄(對死亡被害人的辨認)。

(八)視聽資料

1、監控視聽資料。包括:

(1)案發現場監控視頻;

(2)犯罪嫌疑人、受害人進出案發現場的監控視頻;

(3)犯罪嫌疑人轉移受害人行動軌跡的監控視頻;

(4)犯罪嫌疑人實施綁架行為后逃匿軌跡的監控視頻;

(5)執法記錄儀記錄民警現場處置視頻資料;

(6)通過技術偵查手段獲取的監控視聽資料;

(7)其他監控視聽資料。

2、相關人員通過錄音錄像設備拍攝的視聽資料。包括現場當事人、證人用手機、相機等設備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資料。

3、審訊過程視聽資料。包括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經過的錄音、錄像資料等。

4、其他視聽資料。包括勘驗案發現場,搜查有關場所、提取有關物證痕跡形成的錄像資料。

(九)其他證據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書、投案、前科劣跡材料及戶籍證明材料等。

2、抓獲經過、出警經過、報案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