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取保候審保證金?

取保候審保證金,是指公安機關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決定取保候審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取保候審保證金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證案件偵查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這是取保候審保證金唯一的目的。

它的性質也就是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阻礙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

公安機關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時,應當告知其必須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以及違反規定應當承擔的后果,并在《取保候審決定書》上注明。

二、取保候審保證金交多少?

對于取保候審保證金交多少在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有做出明確的規定:

1、采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一千元。

2、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

新的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規定,決定機關在考慮保證金數額的時候,不再需要考慮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

3、公安部關于取保候審保證金的規定(實施日期:1997.01.15)

4、保證金的數額,應當根據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以及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等情況,綜合考慮確定。

5、對經濟犯罪、侵犯財產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財產損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數額或者直接財產損失數額的一至三倍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準;

6、對其他刑事犯罪,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保證金的數額標準可以確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應當根據不同類型案件的性質、社會危害性,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確定本地區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準,以及需經地、市以上公安機關審批的數額標準。

三、取保候審保證金怎么交?

1、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時應當以能夠約束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

2、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時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后,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3、犯罪嫌疑人交納較高數額保證金時應當經地、市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4、取保候審保證金必須在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時一次性交納。

5、取保候審保證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向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專戶交納。

注:

嚴禁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證金。

6、公安機關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時,應當告知其必須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以及違反規定應當承擔的后果,并在《取保候審決定書》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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