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違反了相關的規定,則會被收監,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的規定包括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等。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刑拘只要具備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行為人因犯罪被采取刑事拘留后,只要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身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處在孕期、哺乳期,且取保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或因羈押期限屆滿未結案,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審的,經申請可以由公檢法機關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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