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來賓市武宣縣韋某涉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一案,經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武宣縣檢察院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后公安機關未移送審查起訴,對韋某決定取保候審,收取保證金4000元后將其釋放。約一年后,公安機關對韋某繼續采取取保候審措施。

2023年12月,韋某向所在縣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要求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該縣公安局作出決定:退還韋某取保候審保證金4000元,駁回其他請求。韋某不服,申請復議。公安局《答復》予以維持。韋某仍不服,訴至法院。答辯人辯稱,縣局領導已批準同意退還韋某保證金;但未見韋某領取。

【分析】

根據取保候審有關規定,被取保候審人沒有違反相關規定,但在取保候審期間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執行機關應當暫扣其交納的保證金,待法院判決生效后,決定是否沒收保證金。對故意重新犯罪的,應當沒收保證金;對過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構成犯罪的,應當退還保證金。

本案中,韋某并未構成犯罪,也不存在依法應當沒收保證金的情形,縣公安局也未向韋某作出沒收保證金的決定,該保證金應當于第二次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后予以退還。公安機關未向韋某退還保證金違反法律規定。

【判決】經法院審理,判決:退還韋某取保候審保證金4000元,并向韋某支付該款利息。

【橙子提醒】根據新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在公安偵查階段,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有關規定,也沒有重新故意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