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是一年嗎(民法典對合同解除期限規定)
案例索引
韓飛與百花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約定百花公司將將1號店鋪(建筑面積129.12平方米)作價617193.60元出賣給韓飛。雙方還約定:百花公司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一年內,將辦理權屬登記所需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百花公司責任,韓飛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則韓飛有權要求退房并請求百花公司支付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韓飛按約給付購房款。2023年7月12日,百花公司向韓飛交付房屋,但未能開具正式房屋銷售發票。因一直不能辦理房屋產權登記,韓飛于2023年5月7日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判令原被當事人行使解除權的期限為一年,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訴爭房屋2023年7月交房,韓飛2023年5月才起訴,已超過一年的解除權除斥期間,故駁回韓飛的訴訟請求。
法規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3年修正)》
第十一條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解除權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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