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于運輸毒品罪的認定標準以及處罰規(guī)定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運輸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yīng)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運輸毒品罪的定罪標準:只要具備相應(yīng)刑事責任能力的行為人實施了運輸毒品的行為,不論其所運毒品的數(shù)量多少,均定運輸毒品罪,并追究其相應(yīng)的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jù):《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yīng)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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