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全稱“刑罰的暫緩執行”,是我國《刑法》中刑罰具體運用方式的一種。顧名思義,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雖然構成了犯罪,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也就是不用坐牢。但是,緩刑期間需要遵守相應的規定,例如向考察機關定時報告自己的情況、離開所在區域要向考察機關批準等等。另外,被宣告緩刑后,雖然不用坐牢,但是身上的犯罪記錄還是會留下的,會對求學工作造成一定的影響。

但是,被宣告緩刑,不代表一定不會坐牢。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有違法犯罪、違反規定的情形,那么就會被撤銷緩刑,執行原來的判罰。例如說,小明因盜竊罪,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緩刑三年。在第二年時,小明離開自己所在的城市時沒有向考察機關報道,那么小明就會被撤銷緩刑,重新執行三年的有期徒刑。

那么,一般什么情況下會被宣告緩刑呢?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需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才可以被宣告緩刑:

一、被判處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犯罪情節較輕。

三、有悔罪表現。

四、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五、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如果不符合以上的任意一個條件,都不能被宣告緩刑。當然,即使滿足了以上所有條件,也是一定就能被宣告緩刑,具體還要靠法官的裁量。

但是,如果是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只要滿足了上述5個條件,就一定會被宣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