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最高法和最高檢聯合制定的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了盜竊的數額在1000元-3000元以上的,那么才能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不過現實中,要是行為人屬于多次盜竊、入室盜竊的話,在定罪的時候可以不用實際考慮具體的犯罪金額。

在侵犯財產類的犯罪當中,盜竊罪、詐騙罪以及搶奪罪可以說是其中較為常見的罪名了,然而針對不同的罪名,法律中規定的立案數額不一樣,也就是說對于盜竊、詐騙以及搶奪的行為,如果沒有達到規定的立案金額,此時不能認定為犯罪。那其中盜竊金額多少可以立案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盜竊金額多少可以立案?

1、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 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2、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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