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追責★

關于刑訊逼供的處罰規定: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關于毆打或者體罰虐待被監管人員的處罰規定:
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干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公安民警在執法中涉嫌瀆職侵權犯罪致人死亡案件的立案標準:
(1)濫用職權(刑法第397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玩忽職守(刑法第397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3)刑訊逼供(刑法第247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死亡的;刑訊逼供,情節嚴重,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證(刑法第247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暴力取證造成證人輕傷、重傷、死亡的暴力取證,情節嚴重導致證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虐待被監管人(刑法第248條)具有下列情形之的,應予立案:虐待造成被監管人輕傷、重傷、死亡的;待被監管人,情節嚴重,導致被監管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蹲罡呷嗣駲z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黨政紀責任★

發生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案事件有關紀律處分規定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
③指派在押人員看管在押人員的;
④私帶在押人員離開羈押場所的。
有前款規定行為并從中謀利的,從重處分。
(2)體罰、虐待違法犯罪嫌疑人被監管人員或者其他工作對象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實施或者授意、唆使、強迫他人實施刑訊供的,給予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3)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④因工作失職造成被羈押、監管等人員脫逃、致殘、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⑤在值班、備勤執勤時擅離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豆矙C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第十、十一、十二條規定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在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案事件處理過程中的具體適用規定:

(1)民警在執法過程中體罰虐待犯罪嫌疑人、被監管人員或者其他工作對象,直接或間接造成犯罪嫌疑人、被監管人員或者其他工作對象死亡的,屬于情節嚴重的行為,應依照《紀律條令》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開除處分。
(2)民警指使或者縱容在押人員毆打在押人員,造成被羈押、臨管人員死亡的,屬于情節嚴重行為,應依照《紀律條令》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開除處分。
(3)民警在執法過程中實施或者授意、唆使、強迫他人實施刑訊通供,造成違法犯罪嫌疑人、被監管人員或者其他工作對象死亡的,屬于情節嚴重行為,應依照《紀律條令》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給予開除處分。
(4)民警因工作失職,造成被傳喚、拘傳、抓捕、追緝押解、留置、詢問(訊問)、看管等人員非正常死亡的,應依照《紀律條令》第十二條的規定,根據其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記過至開除處分。
(5)執法過程中發生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的,除追究當事責任民警的責任外,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第五條的規定,追究直接領導者和分管領導者的責任。出于領導不重視、工作不落實導致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的,對直接領導、分管領導一律先停止執行職務,待查清事實后再依紀依法處理。因涉案人員非正常死案(事)件處置不力,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重大涉警輿情事件等嚴重后果的,主要領導應當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
《關于認真貫徹執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推動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問題集中整治活動深入開展的通知》
《關于涉人員非正常死亡案(事)件中處理責任民警適用(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的通知》(公紀委【2010】52號)

★領導責任★

執法過程中發生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問題追究領導責任相關規定

(1)人民警察嚴重違法違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直接領導者和分管領導者的責任
(一)濫用槍支、警械,致人死亡的;
(二)刑訊通供致人死亡的;
(三)玩忽職守造成在押人員脫逃、暴獄、越獄或者死亡的;
(四)其他違法違紀,造成嚴重后果的;
(2)公安機關發生嚴重違法違紀案件或者重大責任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分管領導者和主要領導者的責任;
(五)拒不執行上級公安機關決定和命令的;
(六)發生嚴重事故造成重大損失的;
(七)違反規定,超越職權,濫用警力,造成嚴重后果;
(八)本規定第五條第(二)、(三)項規定的內容的;
(九)發生其他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摘自《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公通字【197】9號)

發生“牢頭獄霸”責任追究制度
發生“牢頭獄霸”打死或者重傷其他在押人員的,依照有關規定,嚴格追究責任民警、看守所領導和公安機關領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