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屬被拘留了,能夠問公安人員被抓人的情況嗎?

刑拘家屬能夠找辦案民警了解情況,但一般情況下能夠得到的信息是有限的。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在拘留人后,會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但如果行為人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犯罪,則需要在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后,才能通知到當事人的親屬知曉的。

二、拘留的決定一般由誰下達?

有權決定拘留的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根據我國相關法律中相關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能決定適用拘留:

1、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拘留證。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案件,由檢察長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案件,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決定拘留人大代表時,需要向有關部門報告或報請其許可: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其所在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因為其他原因需要拘留的,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報請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

三、拘留適用的情形有哪些?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如果當事人被公安機關所拘留的,那么親屬是能夠向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詢問被拘留者的情況的,但是因為案件正在審理當中,因此家人得到的信息很可能是有限的。但是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當事人一旦被拘留之后,公安機關是需要在24小時之內通知到親屬知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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