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決的例子 食品安全問題(行政裁決的例子怎么寫)
“請問律師,我們村的集體土地2023年4月份被當地政府征收用于修建擴建高速公路,但是,當地鎮政府卻遲遲不給我們村民合理的征地補償,而是要等到舊村改造給我們村民占地補償,我向當地國土資源部門申請了信息公開,要求公開征收補償方案和補償標準,信息公開答復文件中有一則征地公告中稱:在京滬高速公路擴建工程中,批準建設用地29.3703公頃,其中轉用農用地27.2974公頃;征收土地29.3703公頃。其中:第六條:對本征地補償如有爭議的,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30日內,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協調,協調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裁決;我多次向有關部門申請征地補償協調,但是卻一直沒有解決好,請問,我該如何申請行政裁決?”日前,江蘇新沂XX鎮XX村70歲的老人何某佰向律師求助時這樣說道。
對此,山東潤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給老人分析說:為規范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工作,保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對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由爭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先行協調;協調不成的,可以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裁決。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承辦由省人民政府裁決的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工作。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實行先協調后裁決,并遵循合法、合理、公開、高效和便民的原則。
省國土資源部門收到裁決申請后,應當在7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申請條件的,決定予以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省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裁決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省國土資源部門提交書面答復和相關證據、依據等材料。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一般實行書面審查。省國土資源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進行實地調查,也可以召開質證會。
省國土資源部門在裁決前可以組織再次協調,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制作協議書,經申請人、被申請人和裁決承辦機關簽字、蓋章后生效。
省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裁決決定。情況復雜的,經省國土資源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省國土資源部門對征地補償安置爭議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裁決決定:
(一)被申請人確定的補償標準符合法律和有關政策規定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確定的補償標準不符合法律和有關政策規定的,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決定撤銷該補償標準,并責令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依法重新確定補償標準。
省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制作裁決決定書,并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裁決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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