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一條,善意占有人將占有物無償贈與善意第三人后,確實就不需要對權利人承擔責任了。

一、占有物因“善意占有人將占有物無償贈與善意第三人”而“滅失”。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領導小組指出:“滅失是指被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對于占有人來說不復存在,不能向權利人返還,包括物的實體消滅、喪失下落或者被第三人善意取得而不能返還。”

二、占有物因“善意占有人將占有物無償贈與善意第三人”而滅失的情況下,善意占有人“未獲利益”。因為占有物“滅失”的方式是“贈與”,所以善意占有人不能獲得“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助金”利益。又因為贈與是“無償”的,所以善意占有人也沒有從善意第三人處獲得利益。

三、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一條,在占有物毀損、滅失后,善意占有人的責任以“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助金等”利益為限。

四、“善意占有人將占有物無償贈與善意第三人”,雖然使占有物“滅失”了,但并未因此“滅失”而獲得利益,所以,不需要對權利人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領導小組也明確指出:“善意占有人將占有物贈與善意第三人,未獲得利益,則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根據權威解釋,民法典這樣規定是有充分理由的。

一、善意占有人在占有物上所行使的權利,被推定為其合法享有,其對被占有物的使用被規定為占有人的權利。法律應當考慮對權利人權利的保護,但也應當考慮減輕善意占有人的責任,以貫徹法律對善意占有人的保護。

二、善意占有人因誤信其有占有的權利,不能預見需對他人負有責任。因此,在確定善意占有人的責任時,應當依照不當得利的返還原則,以善意占有人所受利益為限,而不是根據物的權利人所受損失,對權利人承擔責任。

再次,善意占有人將占有物無償贈與善意第三人后,權利人也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追索。這是因為善意第三人是善意取得占有物的,其對占有物的所有權受法律更強的保護,權利人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等,并無力量與之抗衡。

結論。權利人應當妥善照顧好自己的不動產和動產,一旦被善意占有人占有,應當及時依法維權,不能因為占有人的占有是善意的而心存僥幸,以避免對占有物的合法權利因合法事由而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