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官十二年轉業是怎么分到地方(軍官十二年轉業是怎么安置的)
軍官轉業后分配去向和待遇
國家對軍隊轉業干部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和職務;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
擔任師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干部或者擔任營級以下職務(含科級以下文職干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干部,下同)且軍齡不滿20年的軍隊轉業干部,由黨委、政府采取計劃分配的方式安置。擔任團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干部或者擔任營級職務且軍齡滿20年的轉業干部,可以選擇計劃分配或者自主擇業的方式安置。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享受安置地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干部的有關政治待遇。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發給退役金。團級職務和軍齡滿20年的營級職務軍隊轉業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干部月職務、軍銜(級別)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為計發基數80%的數額與基礎、軍齡工資的全額之和計發。軍齡滿20年以上的,從第21年起,軍齡每增加一年,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1%。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到地方后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醫療保障、住房補貼等,按照安置地黨和國家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當兵12年退伍后安置去向?
當兵十二年,退役回原籍安置,首先明確不是轉業,是退役,軍官才是轉業。士官退役安置,是工人身份,不管是普通士官,還是大學生當兵轉的士官,或者在當兵時考的軍校,只要是士官退役,都是按工人身份安置的。
工人身份安置到黨政機關,包括公安局,使用的是黨政機關里面專門供工人身份使用的工勤編制。根據機構改革要求,黨政機關里面的工勤人員只出不進、只減不增,工勤編制隨現有工人隨退隨銷,直至全部取消。因此,退役士官安置在黨政機關、包括公安局,由于是工人身份,想進機關,按規定是不可能的。
那么,士官退役安置在黨政機關,就只能安置在其下屬事業單位了。基本上所有的黨政機關,都會有下屬事業單位。比如公安局,會有后勤服務中心、培訓中心、信息中心等事業單位。士官退役安置在黨政機構的下屬事業單位,雖然還是工人身份,但使用的是和干部一樣的事業編制。事業單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崗位,士官退役,就是安置在工勤崗位,按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的職業資格等級逐步晉升。
在實行崗位聘用制管理的事業單位,工勤人員還可以向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競聘,享受崗位對應的身份和待遇。如果競聘成功,在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任職,其身份和干部無異。除此而外,要想轉變身份成為干部,只能參加公務員考試。
12年退伍一般分配什么工作
十二年退伍轉業安排一般是國企或者編制單位。按照目前法律的規定是要安排工作的,而且是要安排帶有編制的工作,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這個編制既可以是事業編制,也可以是企業編制。
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的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依據《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二十九條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優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礙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退伍軍人新政策
第一條為了做好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退伍義務兵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下列人員:
(一)服現役期滿(包括超期役)退出現役的;
(二)服現役期未滿,因下列原因之
一,經部隊師級以上機關批準提前退出現役的:
(1)因戰、因公負傷(包括因病)致殘,部隊發給《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證》的;
(2)經駐軍醫院證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適宜在部隊繼續服現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經治療半年未愈的;
(3)部隊編制員額縮減,需要退出現役的;
(4)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經家庭所在地的縣、市、市轄區民政部門和人民武裝部證明,需要退出現役的;
(5)國家建設需要調出部隊的。
第三條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必須貫徹從哪里來、回哪里去的原則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針。
第四條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級人民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進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安置工作的情況設置退伍軍人安置機構或者指定工作人員負責辦理退伍義務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軍人安置機構設在民政部門,人民武裝、計劃、勞動人事等各有關部門應當協助民政部門做好退伍義務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條接收退伍義務兵時間,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當年的規定執行。因氣候或地理原因,經國防部批準提前或者推遲退伍的,可相應提前或推遲接收。
第六條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征集地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認真組織接待。
第七條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內,持退伍證和部隊介紹信到縣、市、市轄區兵役機關辦理預備役登記,然后向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報到,憑退伍軍人安置機置介紹信辦理落戶手續。
第八條退伍義務兵原是農業戶口的,由當地退伍軍人安置機構按下列規定安置:
(一)對確無住房或者嚴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體幫助又確有困難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排一定數量的建筑材料和經費幫助解決;
(二)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應當安排工作;
(三)對有一定專長的,應當向有關部門推薦錄用;
(四)各用人單位向農村招收工人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退伍義務兵。對在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義務兵和女性退伍義務兵,應當給予適當照顧。
第九條原是城鎮戶口的退伍義務兵,服役前沒有參加工作的,國家統一分配工作,實行按系統分配任務、包干安置辦法,各接收單位必須妥善安排。
具體安置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年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下達預分勞動指標,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國家計劃下達后統一結算;
(二)在部隊獲得大軍區(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的榮譽稱號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時,應優先照顧本人志愿;
(三)在部隊榮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照顧本人特長和志愿;
(四)在部隊被培養與為有一定專業和特長的,安排工作時,應當盡量做到專業對口;
(五)無下當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隊開除軍籍或除名的;在部隊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間犯有刑事罪(過失罪除外)被處有期徒刑以上外罰的,退伍軍隊安置機構不負安排工作,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第十條因戰、因公致殘的二等、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原是城市戶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農業戶口的原征集地區有條件的可以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殘廢撫恤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第十一條義務兵入伍前原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正式職工,退伍后原則上回原單位復工復職。對于因殘、因病不能堅持八小時工作的,原工作單位應當按照對具有同樣情況的一般工作人員的安排原則予以妥善安置。退伍義務兵原工作單位已撤銷或合并的,由上一級機關或合并后的單位負責安置。
第十二條義務兵入伍前是學校(含中等專業學校和技術學校)未畢業的學生,退伍后要求繼續學習而本人又符合學習條件的,在年齡上可適當放寬,原學校應在他們退伍后的下一學期準予復學。如果原黨校已經撤銷、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黨校復學確有困難,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學校申請縣、市以上教育部門另行安排他們到相應的學校學習。
第十三條退伍義務兵報考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十四條對在服役期間家庭住址變遷,退伍時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戶安置的,經父母所在單位和當地公安機關證明,應當允許。但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五條義務兵從兵役機關批準入伍之日起至部隊批準退出現止,為服現役的軍齡,滿十個月的,按周年計算。退伍后新分配參加工作的,其軍齡和待分配的時間應計算為連續工齡。入伍前原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其入伍前的工齡和軍齡連同待分配的時間一并計算為連續工齡,享受與所在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第十六條退伍義務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無下當無正理由,并經多次教育仍不報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不再負責安排工作,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第十七條本條例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三月十七日《國務院關于處理義務兵退伍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退伍軍人養老金政策
一、基礎養老金。按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當年的統一標準發給。
二、個人帳戶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軍齡可按一定的標準帳戶化。具體為:以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待遇當年繳費檔次的平均額加上政府繳費補貼為基數,乘以其軍齡(不滿1年按1年算)計算帳戶化額度,該額度計入個人帳戶儲存額。個人帳戶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
三、繳費年限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的繳費年限為軍齡與其個人實際繳費年限之和。其繳費年限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
四、優待養老金。
養老金是對退伍軍人晚年生活的經濟保障,具有國家政策支持。
退伍軍人補貼國家規定
事實上,根據國務院第259號令《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退伍軍人跟普通市民一樣自己交錢辦理養老保險,繳納養老保險費到60歲之后開始享受養老金。
但達到退伍軍人的服役年限(軍齡)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即參軍的10雖然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但視同他已經繳納,就是說在他繳納保險費年限的基礎上多算10年。
養老金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以供因年老或疾病失去勞動能力的人作為生活來源由失去勞動收入者定期領取。根據國家既定政策,退伍軍人可享受一定數量的養老金。
在個人賬戶養老金方面,復員退伍軍人軍齡可按一定的標準賬戶化。在繳費年限養老金方面,相關部門指出,復員退伍軍人的繳費年限為軍齡與其個人實際繳費年限之和。此外,復員退伍軍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養老金待遇的同時,還享有優待養老金,每人每月再加發40元優待養老金。
退伍軍人在退伍后,國家為了保障其相關利益,頒發了一系列政策,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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