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又起訴分割財產去哪個法院(離婚后又起訴分割財產,又撤訴了)
離婚后重新起訴能分割財產嗎?
離婚后是 可以再起訴 重新分割財產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當事人離異后,發現訂立 財產分割協議 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 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已經領了離婚證,還可以重新起訴分割財產嗎?
已經領了離婚證,還可以重新起訴分割財產。但是,要符合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才會重新進行分割財產。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只有當夫妻一方有隱瞞、損壞、轉移、變賣夫妻共有財產的時候,可以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再次分割財產。
法律分析
離婚夫妻的一方,發現了一方有隱瞞、轉移屬于夫妻共有財產等行為或者是發現了還有未處理的夫妻共有財產,都是能向人民法院申請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法院也是會予以支持。但是,如果發現夫妻另一方有上訴行為請求再次分割是有時效規定的,該訴訟時效為沒有轉移財產的一方發現的當天開始算起,三年期間沒有起訴,就是自動默認為放棄分割夫妻共有財產了。法律規定的屬于夫妻共有財產的類型有以下四種:一、夫妻雙方的勞動報酬、獎金和工資;二、投資、經營所獲取的相關利益;三、因知識產權所獲得的收入;四、繼承、受別人贈與的財產,但是合同規定指定給一方的除外。以上四種,必須是在夫妻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取得結婚證,在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才是屬于夫妻共有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八十三條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第八十四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離婚了可以重新起訴財產分割嗎
法律分析:離婚后可以再重新起訴分割財產。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情況下,既然已經離婚,雙方應已經解決了包括財產在內的一切問題,然而,由于各種原因,離婚后財產糾紛仍然是離婚后雙方不得不面對的問題。
協議離婚是夫妻雙方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作出的,其中對財產的分割僅體現當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記機關對其僅作形式審查,財產分割的內容未經國家公權力的認可,當事人事后有異議甚至反悔的,仍然享有訴權外,協議中未作處理的的財產,當事人當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協議離婚后還可以起訴重新分配財產嗎
你好,對于以下幾種情形,可以起訴請求對財產重新分割:
1、典型的比如離婚后發現一方在離婚時有轉移、變賣財產、虛構債務等侵害共同財產行為的,可以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雙方協議離婚后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可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起訴要求撤銷離婚協議。這種情況下要求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法院才可能會撤銷離婚協議,并重新進行分割,如果沒有這些情形的,法院將會駁回你的訴訟請求。
3、如發現離婚時尚未分割的財產,在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 / 調解書均無明確,可再次要求分割。
如果沒有上述三種情況,那可能就無法要求再重新分配財產了。希望我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你,如你還有其他疑問,歡迎繼續向我們提問或咨詢。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 1092 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 70 條: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第 83 條: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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