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體系龐大。包含了各種法律知識。相關標準、時效等等介紹的都十分詳細。正因為做任何事情都有一定的標準。侵犯肖像權賠償標準也是如此。而且對于法律的規定,我們都要嚴格遵守。

網友咨詢:

我17歲的時候,曾經登過一次報紙,采訪我的是一名高一的學生,在報社當小記者,當時她對我很熱情,把我當朋友一樣,有什么心理話都說了,后來她讓我和她照張照片,說是做個記念,也沒明說她會把照片登上雜志,后來報社把報紙登出來后,別人一眼就認出照片上的人是我了,從此以后,我的同學再也不理我了,而且影響到處都是,過了一年多還有人對我指指點點,甚至對我吐口水,公開侮辱我的人格,我的心靈受到了很大的傷害,當時我要起訴報社,別人對我說報社有強大的后臺,你根本拿它沒辦法,說不定它還會寫出點什么東西,對你的影響更不好,我在學校都沒法上學,只能綴學了 ,那時差一點想不開就自殺了。我該怎么辦?報紙登出來多久就沒有訴訟的權力?

北京盈科(海口)律師事務所王浩律師解答:

在司法實踐中,未經本人同意,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也有可能構成侵犯他人肖像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王浩律師解析:

一、肖像權侵權認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歷等。對于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卷,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侵犯肖像權也做出一些相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盈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于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二、侵犯肖像權賠償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我國的侵害肖像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責任方式。該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為非財產性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為財產責任方式。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侵權責任的確定一般是:

一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是以營利目的作為賠償的標準。即無論是否“情節嚴重”,也無論是否贏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為了贏利,且肖像權人要求賠償的,侵權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對于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的,就是說侵害肖像權精神利益損害賠償的確定,是以“情節嚴重”這一基本標準為標準。情節輕微,不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質方面的賠償。

王浩律師補充:

三、確定賠償的因素

侵犯肖像權的損失一般為精神賠償。最高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