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財產和罰金合并執行(沒收財產和罰金合并執行的案由)
沒收財產是我國刑法規定的附加刑之一,在一些特殊的犯罪中會涉及到要沒收財產和罰金刑罰,罰金和沒收財產都是刑法上的一種處罰,罰金是強制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但是,沒收財產和罰金能合并執行嗎,沒收財產和罰金有什么區別?
網友咨詢:刑法里的罰金、沒收財產、沒收違法所得有什么區別?
山東麗成律師事務所韓維營律師解答:
根據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沒收財產可以和罰金合并執行。
沒收財產和罰金的區別
(1)在適用對象上,罰金適用于情節較輕的貪利性犯罪;沒收財產適用于危害國家安全罪及情節較重的其他刑事犯罪。
(2)在內容上,罰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數額的金錢,這些金錢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現實所有的;而沒收財產則是剝奪犯罪分子個人現實所有的財產的一部或全部,既可以沒收金錢也可以沒收其他財物。
(3)在執行上,罰金可以分期繳納,如果繳納確有困難,可以適當減免;而沒收財產只能一次性沒收,不存在分期執行或減免的問題。
韓維營律師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0)45號) 第三條依法對犯罪分子所犯數罪分別判處罰金的,應當實行并罰,將所判處的罰金數額相加,執行總和數額。 一人犯數罪依法同時并處罰金和沒收財產的,應當合并執行;但并處沒收全部財產的,只執行沒收財產刑。
罰金作為一種財產刑,是以剝奪犯罪人金錢為內容的,這是罰金與其他刑罰方法顯著區別之所在。
沒收財產是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沒收財產也是一種財產刑,但它不同于罰金,是適用于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的刑罰方法。
沒收財產是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沒收財產也是一種財產刑,但它不同于罰金,是適用于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的刑罰方法。
在沒收部分財產后,犯罪分子尚有部分財產可供執行,在與罰金刑并罰的情況下,適用并科原則一并處罰,既判決沒收部分財產,一并判處罰金。對此,理論界和實務界均無爭議。但是,對于在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與罰金刑并罰的情況下,爭議較大。刑法學界目前的通說認為,應當采用吸收原則合并處罰,即只決定執行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不執行罰金。
畢業于山東大學,法學專業,現執業于山東麗成律師事務所,擅長債權債務、建筑工程、經濟糾紛、交通事故等訴訟業務和非訴業務。執業期間秉承勤勉盡責,專業服務的理念,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利益,得到當事人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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