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責任有哪些形式(行政法律責任有哪些構成要件)
隨著我國依法治國的進程加快和法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法制意識普遍得到增強,以前比較少見的“民告官”案件即行政訴訟現在呈現井噴式的增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行政機關作為被告的案件已經在人民法院的受案數量中占有很大比例,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被人民法院判決敗訴的案例也十分普遍。其中一項重要也是常見的判決類型就是“確認行政行為違法”,在行政訴訟中,“確認行政政行為違法”是僅次于“撤銷行政行為”的判決類型,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一)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二)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一)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那么是否意味著行政機關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后行政機關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呢?專業行政法律師告訴你,答案是否定的,行政機關被法院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雖然不導致行政行為自始被撤銷的法律效果,但是行政機關及其相關責任人依法要承擔多種法律責任。以目前比較普遍的征地拆遷案件為例,筆者告訴你行政機關被確認違法后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1、行政賠償責任。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依法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此項賠償費用由政府財政列支保障,被侵害人有權向侵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如果侵權的行政機關不予賠償或者賠償數額偏低,被侵害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承擔了賠償責任的行政機關有權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因此,申請行政賠償一定要及時,錯過法定期限您的合法權益將不受法律保護。
2、監察處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監察法》實行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監察全覆蓋,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也不例外,行政機關的違法必然存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直接責任人員的失職違法行為。根據《監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一)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權限,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三)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權限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由此可見,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后,必然有相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受到監察處理。
同時根據《監察法》第三十五條:“監察機關對于報案或者舉報,應當接受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對于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及第第六十四條:“監察對象對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或者監察人員進行報復陷害的;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監察對象的,依法給予處理。”之規定,被侵權人依法有權向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舉報,要求監察機關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3、刑事責任。同樣根據《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因此,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可能在違法行政之后承擔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有可能觸犯的罪名有: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等罪名。
附:《刑法》第397條:濫用職權罪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傷亡達到前款第1項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后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后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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