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向食品經營許可的服務窗口提出許可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2、窗口受理人員接收材料,于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如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當場受理并發放《受理通知書》,受理后,將申請信息發至審查環節;材料不齊、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更正的全部內容;不屬于本機關許可事項的生成《不予受理通知書》。

3、收到許可申請信息和申請材料后,許可審查崗位人員對申報資料審查,并根據有關情況開展經營場所現場核查。重點對材料和經營場所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申請事項的對應性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并將有關信息和材料報送審核環節。該環節7天內完成。

4、作出審批結論,審批合格的,作出同意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結論;審批不通過的,作出不予許可的結論。該環節3個工作日內完成。

5、根據審批意見或結論,生成相應的文書:經審批合格的,生成《食品經營許可證》;審批不通過的,生成《不予食品經營許可決定書》。

6、許可機關自作出審批決定之日起同步在網上公示許可信息。

7、申報人按約定的方式通過服務窗口領取辦理結果文書。或者根據需要選擇物流方式(快遞)由受理申請的許可機關快遞送達。或者直接打印電子證書。

四、申請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需提交食品加工場所流程布局、設備設施布局圖紙

3、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4、申請銷售散裝熟食制品、散裝酒的,應當提交與掛鉤生產單位的合作協議(合同),提交生產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

5、窗口辦理的,提交委托書及辦理人身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