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決定特赦的國家機關是(能夠決定國家特赦的機構是)
“皇帝大壽,特赦天下”
那么問題來了,在二十一世紀的今天,還有赦免嗎?今天筆者就和朋友們聊一聊關于赦免的那些事。
一?,現在還有沒有赦免?
這個毫無疑問是有的,我國的憲法中規定了赦免的兩種制度,分別是大赦和特赦。
大赦
是指國家元首或者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某一范圍內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僅免除刑罰的執行,而且使犯罪也歸于消滅。經過大赦之人,其刑事責任完全歸于消滅。尚未追訴的,不再追訴;已經追訴的,撤銷追訴,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歸于無效,不再執行。
簡單點來說,就是人民代表大會做出大赦的決定后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對符合條件的犯罪人員進行赦免,而大赦的效果相當于未犯罪。
特赦
是指國家元首或者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對已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罰的制度。
特赦的程序和大赦是一模一樣的,只是效力低了一個層次,特赦是赦免未完成的刑罰,簡單點說就是特赦后直接釋放,余刑不用再服,只能說犯罪后釋放。
主要區別
(1)特赦的對象是特定的;而大赦對象是不特定。
(2)特赦僅赦刑而不赦罪;大赦既赦刑又赦罪。
(3)特赦后再犯罪則有可能構成累犯;而大赦后行為人再犯罪沒有累犯問題。
(4)特赦往往公布被赦人的名單;大赦一般不公布被赦人的名單。
?二,什么時候會赦免
現代的赦免仍然是像古代一樣,只有碰到大事了才會赦免,不過現在不會像以前什么太子出生,大赦天下,現在一般是會像建國七十周年,反法西斯勝利多少周年會進行赦免。
最近的一次赦免是2023的建國七十周年特赦。
三,赦免需要什么條件
赦免并沒有固定的條件?,每次的條件都不一樣,但都秉持著一樣的原則,赦免的肯定是犯罪主觀愿望較小,對國家做過貢獻,或者基于人道主義精神的考慮等。
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2023年特赦的條件。
為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體現依法治國理念和人道主義精神,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的決定,對依據2023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正在服刑的下列罪犯實行特赦:
以上就是出現赦免的原因
一、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為國家重大工程建設做過較大貢獻并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稱號的;
四、曾系現役軍人并獲得個人一等功以上獎勵的;
五、因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六、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七、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八、喪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體嚴重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確需本人撫養的女性,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九、被裁定假釋已執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釋考驗期的,或者被判處管制的。
上述九類對象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特赦:
(一)第二、三、四、七、八、九類對象中系貪污受賄犯罪,軍人違反職責犯罪,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販賣毒品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罪犯,其他有組織犯罪的主犯,累犯的;
(二)第二、三、四、九類對象中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的和仍處于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
(三)曾經被特赦又因犯罪被判處刑罰的;
(四)不認罪悔改的;
(五)經評估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
對2023年6月29日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釋放。
以上是2023年特赦的條件
朋友們不要覺得條件符合的人會挺多,筆者當時給所有的服刑人員做過這個文件解讀,仔細一研究,才發現其實條件卡的還是很死的。當時筆者發現可能上千個人能特赦一個人吧
今天和朋友們的分享就到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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