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要去哪里鑒定?認定工傷的程序是怎樣的?

職工在工作時一不小心就會發生工傷,比較嚴重的就可能無法繼續上班而進行治療。治療需要一定的費用,費用一般是由保險出,但是要進行工傷鑒定。但是有很多人不知道去哪里鑒定工傷,那么工傷要去哪里鑒定?認定工傷的程序是怎樣的?

網友咨詢:

工傷認定和傷殘鑒定去哪里鑒定啊?有什么程序嗎?

解答:

初次勞動能力鑒定是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的時間應當是工傷職工的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的狀態或者是已經痊愈。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請主體不同而有所區別。應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傷認定決定書(或工傷證),工傷診斷證明,以及醫院記載的有關負傷職工的病情、病志、治療情況等資料(包括有關的放射材料)。

工傷鑒定的鑒定程序:

1、因工傷殘職工在醫療終結后應攜帶資料到當地社保機構申請傷殘等級評定;

2、鑒定者攜帶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殘診斷證明,如:病歷、出院證明、CT片、化驗單、心電圖等相關診斷材料及《職工傷病殘勞動鑒定審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來做鑒定。

3、鑒定辦對鑒定者攜帶的材料由專家確認后,交納200元鑒定費。如材料不全,由我辦出據委托診斷后,再來鑒定。

4、鑒定辦于每周四定期召開鑒定會,做出等級或結論,并予以公布。

5、自鑒定材料收下登記之日起15日后,由單位勞資人員前來領取鑒定結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補充: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提前通知工傷職工進行鑒定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材料。工傷職工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現場鑒定。對行動不便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組織專家上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組織勞動能力鑒定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工傷職工的身份進行核實。

工傷職工因故不能按時參加鑒定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同意,可以調整現場鑒定的時間,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相應順延。

勞動能力鑒定后可能存在的爭議及解決辦法:

(1)對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怎么辦?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個人或其直系親屬認為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偏輕或偏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2)勞動能力鑒定后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如何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總結:

首先需要了解的是,工傷傷殘鑒定十分的重要,它關系到以后的賠償問題,其次,就是工傷傷殘鑒定必須在工傷發生之日起的一年之內向當地的社會保障局作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