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寫的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手寫保證書有法律效力有效期多久)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被告鄭某與某銀行簽訂《家庭消費借款合同》,約定:貸款金額15萬元,貸款用途為裝修,申請貸款期限24期,月利率為1.7%,債務人未能按時足額還款,貸款人有權隨時宣布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債務立即到期。被告宋某與某銀行簽訂了《保證合同》,承諾對上述貸款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簽訂上述合同后,某銀行按約向被告鄭某發放了貸款15萬元,但被告未能按時足額還款,截至2023年3月止,被告未還本金為117854.39元、利息9117.43元、罰息2120.18元,兩被告因此涉訴。庭審中,被告宋某辯稱,《保證合同》中除了落款處的簽名、捺印、身份證號碼是本人書寫,其他內容包括擔保范圍、擔保期限等均由他人事后代為填寫。基于該《保證合同》系空白合同,其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因合同中的字跡明顯不符合同一人的書寫特征,某銀行對事后代為填寫合同其他內容未作否認。
【分歧】
關于在空白保證合同上簽名捺印的法律效力認定,主要有以下兩種意見:
觀點一、擔保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空白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形式要件,當事人之間對合同的相關內容,包括擔保范圍、擔保期限等均由他人事后代為填寫,雙方對此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故本案保證人宋某不承擔任何責任。
觀點二、擔保行為發生法律效力。保證人宋某明知保證合同中關鍵內容空白仍然簽署,并將留有空白內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對方,應視為對合同內容中保證事項的無限授權,合同相對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寫相應內容。故本案保證人宋某應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管析】
筆者認為,本案保證人宋某應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第二種觀點更合理。原因如下:
第一、并無證據顯示本案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根據《擔保法》第三十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四十條規定:“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按照擔保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本案中,保證人宋某并未提供證據證明簽訂合同時存在欺詐、脅迫等導致合同為無效的法定理由,那么合同應認定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
第二、在空白合同上簽字,視為對合同內容的無限授權。保證人宋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需對自己簽名、捺印行為負責,尤其是在空白合同上簽名、捺印時應預見和承擔更高的風險。現保證人宋某明知保證合同中關鍵內容空白仍然簽署,對相應的法律風險采取漠視的態度,應視為對《保證合同》中擔保范圍、擔保期限等的無限授權,合同相對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寫相應內容。
第三、有利于保護交易的穩定性與便捷性。民事行為中簽名、捺印即表示承諾,如果簽名、捺印時某合同條款存在空白,一般應推定簽名、捺印一方已經知曉該條款內容。從“鼓勵交易”的原則以及維護交易的穩定性、便捷性角度出發,也應視為簽名、捺印一方授權合同相對方補填相關條款。
綜上,保證人宋某在空白保證合同上簽名捺印,該擔保行為發生法律效力,應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典型意義】
通過本案,提醒社會公眾在簽訂相關合同時,應當仔細審核合同內容,認真閱讀合同文本,在自身充分清楚、理解雙方權利義務的前提下審慎簽字。如合同存在空白條款,雙方應進一步磋商達成一致意見,并將合同填寫完整。如果對某些條款暫時沒有達成一致,寧可不簽字也不要簽署空白合同。須知簽署空白合同即無限授權合同相對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寫相應內容,等于將自己的合同權利拱手讓人,由此造成巨額的損失,只能自己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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