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3年8月,李某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花園小區,從事鋼筋工作。8月21日上午,李某在扎鋼筋的過程中右拇指受傷,被送往醫院治療。2023年11月,某區民生工程事務管理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李某構成工傷。

2023年12月,李某與某建筑公司達成私了協議,約定由建筑公司向李某支付醫藥費、營養費、誤工費共計3萬余元,并約定協議簽訂后雙方再無任何糾紛,李某不得要求后續任何賠償。

2023年1月,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書,李某被評定為傷殘九級。2023年4月,醫院出具傷情報告,預計李某后續取出內固定費用約兩萬元。另查明,建筑公司未給李某購買工傷保險。

李某出院后多次要求建筑公司給付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后續治療費等工傷待遇,均未果,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李某與建筑公司之間簽訂了賠償的調解協議,但該協議簽訂時,傷殘等級鑒定結果尚未作出,且協議中約定的賠償金額明顯低于法律規定的賠償標準,協議內容顯失公平,應予撤銷,建筑公司應按照工傷保險待遇補足與李某協議中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部分。

判決對李某要求建筑公司支付保險待遇的要求予以支持。

【律師解讀】

一、工傷發生后,簽訂私了協議是合法的糾紛解決途徑。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因此,發生工傷糾紛后簽訂私了協議是合法的糾紛解決途徑。

二、私了協議的效力應視情況而定。

如果協議是勞動者已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前提下簽訂,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為有效。

如果勞動者能舉證證明該私了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變更或撤銷情形則可以主張相應權利。

如果協議是在勞動者未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情形下簽訂的,且勞動者實際所獲補償明顯低于法定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變更或者向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

本案中,李某未進行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評定便簽署私了協議,致使自己獲得的補償明顯低于法定工傷保險待遇的標準,與單位協商不成,只能通過訴訟方式維權,增加了維權成本和時間跨度。

三、簽訂私了協議的注意事項。

建議協議簽訂前申請工傷認定和評定傷殘等級,將工傷事故進行定性,并對各方的權利義務進行明確。

鑒于員工的勞動能力鑒定結果直接影響到員工的工傷保險賠償標準及待遇,因此,在協議簽訂前,建議員工先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對于賠償的項目范圍、具體類別,可以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至第43條的相關規定。

對于放棄其余權利之條款,如本案中出現的“協議簽訂后,雙方再無任何糾紛,李某不得要求后續任何賠償”類似條款,應謹慎簽署,避免對己產生的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