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單休合法么(員工單休合法嗎)
公司規定單休合法嗎?作為HR,負責任地告訴大家,只要公司操作做到位,一個月休一天,甚至無休都能合法。
一、勞動法對于休息日是怎么規定的?
依據《勞動法》第36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以及第38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我們不難看出,《勞動法》其實并沒有對每周休息幾天,什么時候休做過明確要求。簡單的理解是,每周必須休一天,一周工作不超過44小時就行。至于是周三休,還是周日,并沒有強制要求。
但是事實上在《勞動法》實施后,國家又出臺了相關法規,對工時做了調整。
依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3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以及第7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規定中,將每周工時從44小時下調為40小時。另外規定了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為周末雙休,對企業,不管是國企,還是私企,都沒有強制周末雙休。
注:綜合工時制,應在一個周期內,按此標準算出總工時和總休息時間,并予以執行。
二、一周只休一天,到底合不合法?
一周只休一天是不是合法的,關鍵在于有沒有超工時。前文提到,一周總工時為40小時。如果一天上班6小時,上6天,總工時為36小時,沒有超過40小時,即合法。
但是現實中,不超總工時40小時的情況幾乎沒有,大多數公司、工廠都超了40小時,甚至很多雙休的公司也都超了40小時。
這些公司都違法了嗎?不違法,超出部分算加班!
三、公司可以安排無限制地加班嗎?
依據《勞動法》第41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從《勞動法》看公司要安排加班,得遵守三點:
1.每日加班不超1小時,最多不能超過3小時;
2.每個月加班時間不能超過36小時;
3.公司安排加班,得和工會或者員工本人協商;
看到這里大家可能懵了,公司安排加班,從來沒有和自己商量不說,加班時間36小時早不知道超到哪里去了。按這個規定,像那些互聯網大廠喊得996,不是嚴重違法了?
事實上,法律歸法律,實際出現勞動糾紛,另有標準依據。
四、實際的勞動糾紛怎么判?
雖然《勞動法》對工作時間和加班時間做了嚴格的規定,但是在實際的勞動糾紛中, 對加班是否合法的判斷標準是,“是否給加班費”。
換句話說,只要給加班費,一個月休一天,甚至無休,也合法。如果不給加班費,就是加班一小時,也是違法。我認為之所以這樣判,是因為企業經營存在很多變量,死板地控制工時,不利企業的成長和經濟的發展。
五、加班費怎么算?
所以問題的關鍵來了,公司規定單休合法嗎?關鍵在于加班費是否依法發放!
依據《勞動法》第4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加班費發放標準:
工作日加班,加班費為工資的150%;
休息日加班,加班費為工資的200%;
法定休假日加班,加班費為工資的300%;
舉個例子,小王平時雙休,日薪100元,國慶節加班7天,10月1-3日為法定休假日加班,按300%算,3天加班費為100×3×3=900,10月4-7日為休息日,按200%算,4天加班費為100×4×2=800元,合計1700元。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計件工資的單位,在完成定額任務后,或達到標準工時后,計件單價按正常單價的150%、200%、300%計算。實行綜合工時制的單位,超出法定標準工時的部分,視為加班,按150%、200%、300%計算加班費。
六、公司有白嫖加班費的辦法嗎?
如果公司依法給足加班費,我相信大部分人還是愿意加班的。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公司還掌握了一種“白嫖”方法——加班需要審批。
大多數公司的規章制度里,都有這么一條“加班需要審批”,這即意味著有領導簽字批準的加班屬于加班,沒有批準的叫員工自愿主動加班。自愿加班,不是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務,因此可以不用付加班費。
很多勞動仲裁案例,員工之所以討不到加班費,關鍵就在于加班沒有得到領導的簽字審批。缺了這份審批,一來無法證明公司同意員工加班,二來也無法證明這次加班是公司安排的。既然不是公司安排的加班任務,又沒有公司批準同意加班,公司要給加班費就不成立了。
總結
我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并沒有規定,公司必須給員工雙休,只規定了每周必須休一天,可以是周日,也可以是周二,對具體哪一天,并沒有強制規定。
但是法律法規對勞動時間做了限定,每周工時不超40小時,超出時間算加班,且每月加班總工時不超36小時。在實際操作中,對加班的嚴格限制,很難執行到位。因此,演變出只要給足加班費,即合法。
因此不少公司對“加班”做起了文章,只要公司不給員工加班審批,只是口頭通知員工加班,員工就無法證明加班是公司安排的,也無法證明加班是公司同意的。如果是這種情況,在勞動仲裁時,員工會很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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