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民事權利有哪些內容(基本民事權利有哪些內涵)
人身權、財產權和知識產權三大民事權利的概念過于籠統,在它們之下還有一些細分的權利。公民應當對社會生活中常見的身體權、名譽權和榮譽權、身份權、物權等著重進行了解。
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保持身體組織完整,并支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身體組織,保護自己的身體不受違法侵犯的權利?!睹穹ǖ洹返谝磺Я闳龡l規定:“自然人享有身體權。自然人的身體完整和行動自由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體權”。
身體作為自然人生命權的載體,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無論是憲法、民法典,還是刑法等法律法規都明確規定自然人的身體權不受侵犯,侵權者將承擔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責任。
比如《憲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條、第一千零三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也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刑法分則第四章的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等也都是關于侵害身體權利的犯罪,刑罰最高可判處死刑。
名譽是社會對自然人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方面的評價,而榮譽是因自然人的突出貢獻或特殊勞動成果而獲得的光榮稱號。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第一千零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民事主體享有榮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剝奪他人的榮譽稱號,不得詆毀、貶損他人的榮譽”。
名譽權和榮譽權不僅與個人的正面道德評價密切聯系,而且還與他的合法經濟利益息息相關。
為此,民法典明確規定自然人享有名譽權、榮譽權,并不容侵犯。一般來說,侵犯名譽權的行為主要是侮辱、誹謗,而侵犯榮譽權的行為主要是非法剝奪、侵占他人所獲榮譽及嚴重詆毀他人榮譽等。
對于侵害他人名譽權、榮譽權,構成犯罪的將受到刑法的嚴厲處罰;尚不構成犯罪的,受害人有權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需要注意的是,為了平衡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民法典對名譽權做了一些限制,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條規定: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在未捏造、歪曲事實、未使用侮辱性言辭貶損他人的情況下,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關于身份權,《民法典》一千零一條規定:“對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身份權利的保護,適用本法第一編、第五編和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人格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自然人的身份權是基于一定行為或關系產生的民事權利,比如基于婚姻關系產生的夫妻一方請求對方陪伴、鐘愛和幫助的配偶權,再比如基于父母子女關系產生的父母對子女撫養教育的親權等。
物權,是指民事主體對他所有的動產、不動產享有支配、占有、使用、處分等權利。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物權中的用益物權是指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的動產、不動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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