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打官司時,無論作為原告還是被告,都可能會承擔一定的訴訟費用。我國民訴法規定的訴訟費用包括哪些呢?作為原告或者被告又該承擔哪些訴訟費用呢?

首先,我國民訴法規定的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如申請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申請執行的費用、申請公示催告的費用)、證人、鑒定人員、翻譯人員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和生活費等。

其次,案件受理費也存在可以不交、減半收取、免交的情形。比如屬于特別程序的案件、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等屬于不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又如當事人雙方選擇調解,或者原告撤訴的案件,受理費是可以減半收取的。如果屬于追索贍養、撫養、撫育費,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等案件,是可以免交訴訟費用的。當然免交訴訟費用只適用于自然人,不適用于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最后,作為原告,如果被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那就代表敗訴了,因此要承擔一定的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證人、鑒定人出庭的費用。要說明的是,律師費是不包含在訴訟費用在內的,法院一般不會支持由對方承擔律師費。但是,如果是合同糾紛,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除外。

綜上,訴訟中,無論作為原告還是被告,都可能承擔一定的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