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購外匯罪既遂量刑細分成哪些標準

1、對于騙購外匯犯罪的既遂,量刑標準具體可以細分為:

(1)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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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等。

2、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第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騙購外匯,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的;

(二)重復使用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的;

(三)以其他方式騙購外匯的。

重傷判緩刑可以取保候審嗎

1、致他人重傷而被判處緩刑的,不能再取保候審,因為取保候審是適用于刑事訴訟期間的強制措施,被告人被定罪量刑后,刑事訴訟已經結束,被告人應當依法承擔刑罰,無需再被執行強制措施。

2、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