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條規定(合同法在建設工程中的應用)
第七百九十五條的規定如下:施工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相互協作等條款。本條是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內容的規定。
一、本條規定了施工合同中的一些主要內容,其中工程范圍、工程質量是施工合同的必備條款。
二、本條屬于任意性規范,是否具備上述內容,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般來說,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應當認定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我們在前幾篇中講過,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不得再行訂立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本處的“實質性內容”與本條規定的主要內容不同,其主要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價款、工程質量等。
四、施工合同中關于工程質量、施工材料和設備的質量要求約定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的,依法認定無效。
五、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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