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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那么,解除勞動合同后失業保險金可以領取嗎,怎么領失業保險金?

網友咨詢:公司主動提出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后,員工是否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是自己去辦還是公司給辦?怎么去辦理手續?如果可以上那里去領取呢?

湖北搏發律師事務所單文熙律師解答:

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勞動者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到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所辦理。

需要勞動者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到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所辦理,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失業保險金領取申請表》(蓋單位公章);

2、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通知書(蓋單位公章);

3、申領人身份證復印件;

4、申領人銀行卡復印件;

5、申領人醫保卡復印件;

6、單位制作的銀行卡賬號信息模板電子版。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單文熙律師解析: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四條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注意事項 :

1、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后,不能重新就業,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不足2年的,可以申請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齡。繼續領取的標準為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但不得低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2、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同時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待遇,所需繳納醫保費用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參保繳費事宜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辦理。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

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

失業保險金標準應當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專職執業律師多年。我的目標就是:維護當事人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