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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假釋就是對于在獄中表現良好,并無危險的罪放在一定條件下給予釋放。假釋是一種比較人性化的制度,一般對于符合條件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就可以申請假釋。那么具體什么是假釋出獄?找法網小編為您帶來相關介紹。

一、什么是假釋出獄

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再犯新罪的,不構成累犯。假釋在我國刑法中是一項重要的刑罰執行制度,正確地使用假釋,把那些經過一定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必要繼續關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會上進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勵犯罪分子服從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復歸社會、有利于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假釋出獄的意思是,服刑人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提前適當出獄,在監外執行剩余刑期。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一條

【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二條

【程序】對于犯罪分子的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二、假釋出獄的具體流程是什么

假釋的程序與減刑的程序基本一樣,即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服刑人監獄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核裁定。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執行機關提交的案件序后,應當組成合議庭來審理。法院對案件進行審核的主要內容,是審查罪犯是否確有悔改表現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具體事實,在正確認定事實的基礎之上作出是否予以假釋的裁定。

假釋裁定書由審理案件法庭的庭長或主管院長審核簽發,可以由法院直接宣告,也可以委托執行機關代為宣告。

法院應當將假釋裁定書附本同時送達原判法院和服刑人所在交勞改單位的檢察機關。

準予假釋的裁定要注明假釋考驗期的起止日期。

對假釋裁定,本院院長或上級法院發現確有錯誤的,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處理。

以上就是關于什么是假釋出獄的解答。假釋可以說是對罪犯很有利的制度,而要想獲得假釋,則也是需要滿足《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條件才行,同時也要按照規定的程序來申請假釋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