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不聯(lián)系,本來以為彼此的婚姻是走到盡頭了,其中一方也想著盡快的離婚,讓自己可以恢復自由的生活。但是對方又一直不肯離婚,一直在拖著就是不簽訂離婚協(xié)議書,讓自己非常的焦躁。

(此處已添加小程序,請到今日頭條客戶端查看)

分居不聯(lián)系一直不離婚拖著有什么壞處

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

影響各自正常的生活。分居兩年就可以離婚了。分居后也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離婚。

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愿協(xié)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而沒有同居條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無法同居的。這種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準予離婚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的規(guī)定,夫妻提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边@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離婚理由,這條法定的離婚理由由兩個必備要件組成,缺一不形成法定的離婚理由。

兩個必須要件是: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滿兩年的。

法律規(guī)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分居不聯(lián)系一直不離婚,又不去修復彼此的關系,長期這樣做肯定是會有許多壞處的,建議既然想要離婚了就要及時的解決。

分居怎么證明,如何搜集離婚分居證明

一、分居證明的用途

在去法院離婚時,一般來說如果能證明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就可以構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證明,從而提高法院判決離婚的可能。因此如何提供分居滿兩年的分居證明,就成了一個關鍵問題。

二、離婚分居證明如何搜集

如何向法庭舉證分居事實呢?僅憑空口說分居,對方否認后,法律就難以認定分居事實,因此必須提供確切的分居證明,一般而言能作為分居證明的證據有: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xié)議;

3、居委會(或物業(yè))居住證明,水、電、煤氣發(fā)票等;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實的;

5、證人證言,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親戚或鄰居,有條件的話最好讓證人出庭作證。

一方在向法院提出了上述分居證明之后,被告一般也不再否認分居的事實,即使否認了,如果被告提供不了相反的分居證明,法律也會認定分居的事實,因此從這一點來看,能夠提供分居證明會是原告更容易達到離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