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發布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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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規定的重大意義
三個規定的重大意義如下:從司法機關外部、司法機關內部和辦案人員自身三個層面阻斷影響獨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體式保障司法機關獨立公正司法的制度體系,對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違規干預和司法人員被“圍獵”,保障獨立、公正、廉潔司法。
三個規定分別為《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之一條規定:為貫徹落實《 *** 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有關要求,防止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根據憲法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之一條規定:為貫徹落實《 *** 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有關要求,防止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干預辦案,確保公正廉潔司法,根據憲法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之一條規定:為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保證公正司法,根據有關法律和紀律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
【法律分析】:為防止干預司法,進一步對領導干部和干警插手、過問和干預案件辦理的行為劃出紅線,設置禁區,促進辦案質量更加公平公正,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中辦、國辦、中政委、兩高三部先后出臺《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簡稱“三個規定”)。
【法律依據】:《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之一條 為貫徹落實《 *** 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有關要求,防止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根據憲法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之一條 為貫徹落實《 *** 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有關要求,防止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干預辦案,確保公正廉潔司法,根據憲法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之一條 為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保證公正司法,根據有關法律和紀律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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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干預司法三個規定
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及其內容分別是:
(1)《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規定了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不得執行任何領導干部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
(2)《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要求司法機關辦案人員應當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
(3)《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規定了各級司法機關應當建立公正、高效、廉潔的辦案機制,確保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無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切實防止利益輸送,保障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第四條 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不得執行任何領導干部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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