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薪資問題總是屬于讓人比較頭疼的問題,有時候用人單位以各種理由推脫不發工資,有時我們可能會因為對程序的不熟悉而選擇妥協,有時也會礙于情面難以開口,但無論是以上哪種情況,對于公司拖欠工資不發的事實存在,都是不合法的。我們應當選擇合理追要我們的勞動報酬。本期主要側重點就在于幫助大家通過合理的法律程序應對欠錢不還的老賴行為,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一般來講,我們可以將欠債歸納為三類情形:1、拿各種理由推脫。這類人會告訴你:等明天吧、等后天吧、后天就發了……這一系列的不停回話,讓你選擇一再的相信他,最后結果可能是等到了也可能白等了。2、干脆不給錢,這類人就干脆不承認自己欠了錢,采用拉黑、關機等等方法讓你不能聯系他3、打太極,這種情況最為普遍。他們也不是沒錢,但就是不想還,就想把自己的錢存下來,用別人的錢。

同樣的,我們將辦法歸納為三種:

1、選擇和解。

協商和解是指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協調,解決糾紛。討債到期或即將到期時,債務人暫無能力償還債務但有還款誠意的,討債人可以就履行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同債務人進行磋商,敦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或簽訂還款協議。

2、選擇調解。

調解與和解不同,若和解不成功,則可以選擇嘗試調解。司法部頒布的《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申請調解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被申請調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況。

2、有具體的調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請人履行還款義務等。

3、有提出調解申請的事實依據,如借款合同、擔保協議等。

4、該糾紛屬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受理范圍。經調解達成協議后,債務人應按約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

3、選擇訴訟。

坦白講,如果不是迫不得已,大部分人是不會選擇訴訟這個費時又費力的辦法的。所謂債務糾紛訴,其實就是打民事官司。一般建議,發生了一些較為復雜的、對方當事人較難對付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很難解決的案件,推薦通過訴訟解決。

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訴狀或口頭起訴立案后,民事案件的第一審審理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也可延長6個月;不服第一審判決的,當事人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第一審的,當事人須在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民事案件的二審審理期限為3個月。法院判決后立即發給判決書。強制執行的時效期為:判決生效后2年內。

一篇文章所能涉及到的僅是知識點,而具體法律關系、法律問題遠遠不是單靠片面的知識點即可串聯解決的,具體問題都需要具體分析,選擇合適的渠道、代入真實的情景、考慮所有的細節來解決或許更加穩妥萬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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